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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胜案案例

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6.5亩承包地被建设房屋,违法占地线索移送乡镇后长期未处理,复议机关责令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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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承包地被建设房屋,但相关土地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取得征收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这对于土地承包人而言,无疑会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一位先生发现自己名下6.5亩承包地被用于建设房屋。为核实相关土地使用是否合法,其先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

此后,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查发现,涉案地块现状为安置房及社区广场,相关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涉嫌非法占地。由于相关土地违法查处职权已经依法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随后将违法线索移送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但在复议审查过程中,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未能提交已经对涉案违法占地案件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的证据。

最终,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责令其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占地案件作出处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周先生

被申请人: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x县人民政府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

争议事项:违法占地查处、行政机关履职

涉案土地:6.5亩承包地

案件核心问题:承包地涉嫌被违法占用建设房屋,相关违法线索已经移送至乡镇政府后,乡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等信息进行严格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复议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二、案件背景:6.5亩承包地被用于建设房屋,当事人开始核实土地使用是否合法

申请人系当地村民,在所在村拥有承包地。

由于申请人及家人此前长期在外务工,后来回到当地后发现,自己承包的部分农用地已经被用于建设房屋。

经核实,涉案土地面积约为6.5亩。

面对承包地用途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申请人希望进一步了解:

涉案土地是否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征收批准文件?

建设房屋的项目是否依法办理立项手续?

相关建设是否取得施工许可?

涉案土地究竟依据什么手续被用于建设房屋?

为了弄清上述问题,申请人先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涉案土地使用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后发现: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存在疑问

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了解到,涉案6.5亩农用地的相关审批情况存在疑问。

对于涉案土地建设房屋的项目立项问题,相关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经核实,相关地点的房屋建设未经该部门立项批复。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相关申报材料,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答复则显示,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项目单位未向该机关提出信息办理申请。

这意味着,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取得的材料,并没有充分证明涉案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认为,如果涉案农用地确实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也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征收批准文件,却直接用于建设房屋,那么相关土地使用行为就可能涉及违法占地问题。

因此,申请人进一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

四、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后发现:涉案地块涉嫌非法占地

在申请人反映涉案土地问题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1月8日作出《关于先生反映土地有关问题的回复》。

该回复载明,经核查,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线索地块位于x县太平镇卫生院附近,地块现状为安置房及社区广场。

同时,相关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涉案土地涉嫌非法占地。

这份回复对于申请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申请人主要是基于自己掌握的土地及建设情况提出质疑,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同样发现相关地块存在涉嫌非法占地问题。

因此,申请人进一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x县自然资源局移送违法线索:查处职责已经下放至乡镇政府

2025年3月,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申请查处答复书》。

该答复明确,按照相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文件精神,自然资源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已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因此,x县自然资源局认为,相关违法占地案件已经属于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的查处职责范围。

随后,x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执法抄告的形式,将涉案违法占地线索完整告知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由其负责后续调查处理。

也就是说,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来看,涉案违法占地线索已经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移送到了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乡镇政府。

六、违法线索已经移送,但乡镇政府迟迟没有作出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既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涉案地块涉嫌非法占地,并且已经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那么乡镇政府就应当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但申请人等待一段时间后,并没有收到针对涉案违法占地问题的明确处理结果。

既没有看到相关违法主体被明确,也没有收到调查处理结论。

申请人也认为,相关部门此前已经发现涉案土地涉嫌非法占地,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相应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不能长期不作处理。

因此,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占地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职责。

七、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违法

申请人认为,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相关规定,对于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同时,对于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案中,x县自然资源局已经明确将涉案违法占地线索移送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因此,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相关违法线索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但截至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仍未获得明确的调查处理结果。

基于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违法占地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立案调查涉案违法占地行为,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八、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及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未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这一情况也成为复议机关审查本案的重要依据。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行政机关自身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办理材料、调查记录、处理决定或者书面答复等证据。

如果行政机关主张自己已经对相关违法线索进行了调查处理,就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处理或者答复的证据。

九、复议机关审查:违法占地线索已经移送,乡镇政府应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核心问题,是其承包地被他人占用建设房屋,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根据相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件,部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已经依法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因此,在本案中,x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已经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将涉案违法占地线索移送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在此之后,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就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

十、争议焦点:乡镇政府收到违法占地线索后,是否可以长期不作处理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1. 涉案违法占地案件是否已经进入乡镇政府的职责范围

答案是明确的。

x县自然资源局已经根据相关综合行政执法文件,将涉案违法占地线索抄告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这意味着,相关违法线索已经进入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因此,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不能在收到线索后长期不作处理。

2. 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履职

需要。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开展调查,应当有相应调查材料。

如果已经立案,应当有立案材料。

如果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有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经调查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应当形成相应处理意见,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处理或者答复的证据。

因此,复议机关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十一、复议机关认定:乡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最终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是其承包地被他人占用违法建房的问题。

x县自然资源局已经于2025年3月25日将相关违法线索抄告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但在行政复议期间,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并未提交已经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占地案件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的相关证据材料。

因此,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也就是说,本案复议机关并不是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已经构成违法建设,也不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6.5亩土地已经被违法占用并作出处罚,而是针对行政机关“不处理、不答复”的履职问题进行了审查。

十二、最终复议结果:责令乡镇政府依法处理违法占地案件

经过审查,复议机关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内容明确: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占地一案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本案最终的复议结果并不是直接判定涉案房屋必须拆除,也不是直接确定申请人应当获得多少补偿。

复议机关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这一问题。

最终,复议机关确认相关违法线索已经进入乡镇政府处理范围,而乡镇政府未能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处理,因此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十三、律师点评:土地被占用后,行政机关“不处理”同样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在农村土地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并不是行政机关明确作出了一个处罚决定,而是自己反复申请、举报之后,始终没有得到明确处理结果。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注意区分两个问题:

一个是土地或者房屋本身是否违法;

另一个是行政机关有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

这两个问题并不完全相同。

本案中,申请人发现自己的6.5亩承包地被用于建设房屋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审批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已经在相关回复中指出涉案地块存在涉嫌非法占地问题。

随后,x县自然资源局又根据当地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将违法线索移送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收到相关违法线索后,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如果已经调查,就应当形成相应调查材料;

如果依法立案,就应当按照程序继续办理;

如果最终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形成处理意见并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而不能在收到违法线索后长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本案中,复议机关最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问题进行了纠正。

因此,在类似土地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经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查处申请,但行政机关长期没有明确处理结果,应当妥善保存查处申请、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行政机关回复以及相关土地和房屋证据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认为

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具有较强的行政专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群众提出查处申请后,只能被动等待。

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被占用后,应当首先尽可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土地登记资料、审批文件等方式了解相关土地使用情况,并依法向具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也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或者移送,而不能让当事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反复寻找主管机关。

本案中,x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将涉案违法占地线索移送至x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交已经对该案件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的证据,最终被复议机关认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责令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复议决定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查处职责的问题,并不等同于复议机关已经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必然属于违法建设,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已经当然取得具体补偿。

对于类似案件,最终土地是否违法、违法主体是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都需要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因此,当事人面对土地被占用、房屋建设手续不明以及行政机关长期不处理等问题时,应当重点关注证据保存和行政程序,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等关键信息进行了严格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行政复议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依据。

  2026-09-2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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