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未证明答复的合法性,法院:撤销,重新答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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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辽宁鞍山:未证明答复的合法性,法院:撤销,重新答复, 辽宁鞍山:未证明答复的合法性,法院:撤销,重新答复一、 案件简介王某友、许某娣等人于2018年5月向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市国土资
辽宁鞍山:未证明答复的合法性,法院:撤销,重新答复
一、 案件简介
王某友、许某娣等人于2018年5月向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市国土资源局的下属分支机构高新开发区分局于作出了《关于对许某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许某娣认为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将该答复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许某娣作出的上述《答复》合法,遂判决将上述《答复》撤销并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对许某娣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二、 被告答辩
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关于许某娣申请的征地的相关信息,国土局应当向原告进行信息公开;2、关于许某娣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不负责房屋拆迁工作,故市国土资源局无法对该项信息进行公开;3、关于许某娣申请公开的资金发放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只能陈述征地的资金发放问题。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对本行政机关负责的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许某娣作出的被诉《答复》合法,故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讼主张不予采信。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对许某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2、责令市国土资源局依许某娣的申请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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