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胜诉案例: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法院:违法!,拆迁地上附着物包括哪些: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鞍山胜诉案例: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法院: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应该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在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之后,才能对房屋或者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时候,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连招呼都不打一声,就大摇大摆地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了,那么面对这种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今天圣运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胜诉案例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在类似案件中争议焦点是什么?被征收人要从哪些方面做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概况
1991 年,高女士在辽宁鞍山铁东区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并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房屋。1997年1 月6日,高女士取得72㎡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不合法、不合理,高女士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11月2日清晨,在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 铁东区政府工作人员将高女士非法人身拘禁并抢走手机,在高女士失去人身自由期间,铁东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将高女士的房屋、近千株果树和多株古树等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和损毁,同时屋内大量物品被毁坏或丢失。
二、维权过程
高女士因房屋即地上附着物被强拆事宜委托了本所沈玉潮、王明慧律师,接受委托后,沈律师、王律师就该事宜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制定了维权策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2022年10月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22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于2021年11月2日对高女士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行为违法。
三、本案的知识点
1、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没有被补偿安置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此外,即使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或者是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但是征收方已经做出了补偿决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依然拒绝搬出房屋的时候,行政机关也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经过法院的批准之后,才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2、当房屋被违法强拆了,被征收人应该如何维权?
当房屋被违法强拆了,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之后,被征收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答复或者被征收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话,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被征收人在起诉强拆违法的时候,也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四、致被征收人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时有发生,尤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针对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征收方便开始选择“先下手为强”,未经法定程序即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了,面对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一方面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证据。另一方面,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然后申请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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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临律-鞍山胜诉案例: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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