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三),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46、参考案例: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裁判要旨】: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46、参考案例: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协议履行的基础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造成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案例文号】:(2019)甘行终434号
47、典型案例: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温江区国土局作出的《决定书》系要求某商贸公司履行案涉合同中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对于2015年5月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该类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纳入民事纠纷的范畴。对于应当加收的违约金,原温江区国土局作为责任主体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实现。案涉合同为原温江区国土局与某商贸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协商达成,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原温江区国土局已就逾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纠纷提起了相应的民事诉讼,并被温江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原温江区国土局再行作出《决定书》追缴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决定书》。原温江区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订立于2013年1月9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原温江区国土局已经就本案违约金争议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受理并已作出生效的驳回民事判决。为避免逻辑和后续救济实现路径的混乱,同时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应当认定原温江区国土局就生效裁判已经驳回的事项作出行政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就某一协议或者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抑或民事合同,可能出现较大争议。但无论协议的属性如何,由此引发的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行政诉讼抑或民事诉讼审理,仅涉及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也不能重复处理。《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涉案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避免出现人民法院因对内部分工的认识不同而拒绝裁判的现象。行政协议诉讼因其进行合约性以及合法性双重审查,可以解决协议的合意纠纷。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认为涉案协议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民事诉讼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政协议诉讼应当予以受理,而非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与此同时,避免重复处理亦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遵循的诉讼规则。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认为涉案协议属于其受案范围,其中一种诉讼类型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种诉讼类型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重复处理。以本案为例,在民事诉讼已就涉案合同争议作出实体生效判决,合同当事人应当予以尊重并依法执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再就同一争议事项以行政决定方式,作出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的结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48、典型案例: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裁判要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卡朱米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荔城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卡朱米公司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卡朱米公司履约保证金。该条款对被征收人获得搬迁费用人为附加了不平等条件,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偿明显不合理,行政协议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卡朱米公司与荔城区政府订立的补偿协议。荔城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卡朱米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企业兼并重组;二是兼并重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而实践中,实现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有合适的被兼并对象且兼并双方需能达成合意。因此,卡朱米公司要实现上述条款的首要条件就必须依赖第三方的参与及其意思表示,而非卡朱米公司依其独立意志可以成就,这样的条件设定对于卡朱米公司权利的实现显然困难。条件中关于“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如果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履约保证金”等设定没有考虑到卡朱米公司投资的实际状况以及实践中投资额到位的各种可能性,没有对投资额到位作出合理的安排,简单规定投资额一旦小于约定就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而言显然过于苛刻。从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设定的金额来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搬迁补贴额为27,173,083元,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12,104,576元,约占搬迁补贴额的45%,如此巨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补偿协议为卡朱米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搬迁补贴额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于法有据。荔城区政府可在与卡朱米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重新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如何在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难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公共治理,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其与被征收人是否完成投资额等义务之间没有合理关联。涉案行政协议的订立,虽在形式上符合平等协商的要求,但因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为协议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实质上并不具有合意基础,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因此,针对协议相对人提出行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之主张,人民法院除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合意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对是否存在“不当联结”进行判断。经审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4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
【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效力的情况下,相关行政主体再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尽管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之后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涉及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后续处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乙说:依法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行政协议且该行政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事项依法已经被确定。之后作出的补偿决定只是为了强制执行的需要而作出的行为,没有超过协议之外给当事人设立新的义务,就是相当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履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引发的相关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已经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已为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确认有效的征收补偿协议内容执行,不宜再就同一征收事项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为履行协议,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再次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可以视为催告履行通知行为,是对征收补偿协议事项的重复处理,未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仍然是征收补偿协议。为此,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是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行为提起的诉讼,受生效判决羁束。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
50、因行政机关另行与案外人签订相同内容的协议,且案外人已经完成该县城区天然气管网的铺设工作,导致案涉协议客观上存在继续履行不能,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协议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阜某公司诉某县政府特许经营行政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相对方按约履行协议,已实际开展部分前期工作,并进行了实际投入。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某某县人民政府另行与案外人签订相同内容的协议,且案外人已经完成该县城区天然气管网的铺设工作,导致案涉协议客观上存在继续履行不能。故协议相对方主张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案涉协议,于法有据。因协议解除系某某县人民政府违约行为所致,故其要求某人民政府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19年5月30日
5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视为所签订补偿和安置行政协议的格式条款,对其理解上的歧义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有利于协议相对人一方的解释——赵某诉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签订案涉补偿和安置行政协议的根据,可视为所签订协议的格式条款,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理解存在歧义,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作出有利于协议相对人一方的解释,且该解释也与案涉地区政府发布及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中的规定一致。
【案例文号】:(2020)宁行终120号
52、未取得征地批复而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并非绝对无效——郝某某诉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宝鸡市轩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
区政府系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被征收人自愿与区政府签订拆迁过渡协议,且在签订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涉案土地将被征收是明知的,对协议内容也是明知且认可的,没有证据证明订立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思。拆迁过渡协议签订时,区政府虽尚未取得相关征地批复,但该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陕行终1123号
53、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违反奖励承诺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何某某诉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但应受到一定限制,不应增加自己的权益而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承诺奖励行政相对人的奖金应予兑现。
【案例文号】:(2019)黔行终1591号
【案例来源】:贵州法院2019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54、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对行政协议条款作出限缩解释减损相对人利益主张合同无效,从而通过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潍坊讯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裁量权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在不存在无效情形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全面遵守和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行政机关通过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主张行政协议无效,实际上是要通过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该解释减损了相对人利益且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7679号
55、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反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敖某某诉某镇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协议并判决相对人返还款项的,属于反诉,法院应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黔03行终241号
56、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行政协议诉讼中无权提起反诉——傅运财与汉寿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同时,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
【案例文号】:(2020)湘07行终134号
57、合议庭为避免协议相对人进一步扩大经营损失,运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公司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州市城管局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案
【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权争议案件中,合议庭为避免协议相对人进一步扩大经营损失,引导相对人协调解决争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配合人民法院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补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协调退还押金保护市民财产权益,运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来源】:安徽高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58、协议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后就同一事项重新签订行政协议,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的,相对人请求继续履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何玉锦诉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协议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就同一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问题重新与该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视为是对前述调解协议的替代。且相对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自愿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并领取征收补偿款,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相对人请求继续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皖行终529号
59、公报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既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总第309期)
60、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应慎重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丁某1、丁某2、王某某诉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因行政协议是一类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首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行政协议作为体现双方合议的产物,又可在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在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要对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从维护契约自由、维持行政行为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慎重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10466号
61、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的,应当就该拒绝履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石某诉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的,应当就该拒绝履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随母亲自然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其不属于合法安置人口的公示结果与我国宪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相悖,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合法的证据。行政机关既未提供证实相对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据,亦未提交证实其不符合安置条件、不具有安置资格的证据。由此行政机关以相对人不属于合法安置人口为由拒绝履行行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湘11行终69号
62、典型案例: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行政机关采用签订空白房地产收购补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后,双方未能就补偿内容协商一致,行政机关又不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裁判要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的收购协议,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旧城改造的效率,并有助于通过合理的价格来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更加充分更加及时的补偿安置,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原告同意收购、承诺可以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款项并已实际预支部分补偿款、行政机关愿意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并不低于当时当地同区位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安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不宜完全否定此种收购协议的合法性。故对原告事后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协议约定的房屋已被拆除,对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补偿问题,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协商不成的,被告应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遂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201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63、典型案例: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恒裕公司建设投资达到180万元的条件,但至本案诉讼时,恒裕公司一直未达到年产值2000万元、年税收150万元的条件要求,其请求返还扶持资金的条件未成就。融安县政府作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按现行法律规定,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但其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双方义务具备相互抵销的情况下,融安县政府无需先行兑现扶持资金。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裕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行政协议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救济自身权益的路径,通常为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途径促使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或者合同性特征,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且权利的行使不违反行政性要求的,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当事人,如主张抵销的权利。本案中,根据义务履行以及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同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协议相对人履行返还义务。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完全相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抵销主张,避免协议相对人通过本案诉讼获得相应款项之后,行政机关另行通过申请非诉执行路径主张权益,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高效、实质地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案例来源】: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64、对诉请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可以从行政协议的安定性、行政协议的有效性、协议内容的正当性、协议履行的合约性审查四个方面分析评价——赵爱香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对诉请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的案件的审查,应当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出发,准确把握价值取向和裁判尺度,即重视协议的安定性和稳定性,审慎认定协议效力,对协议内容作正当解释,把握合约性审查规则。
【案例文号】:(2018)鲁行终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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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协议不可以约定仲裁条款,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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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头条-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