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甄别,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9 16:07:42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甄别,【裁判要旨】1 综合上述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转让股权,其性质应当为股权让与担保。2 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的案涉《股权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甄别,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甄别

【裁判要旨】

1.综合上述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转让股权,其性质应当为股权让与担保。

2.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是为《借款合同》履行而设定的担保,故关于股权转让价款为300万元的条款实质上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在形式上的普遍要求而虚设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案件基本事实】

鼎溢公司原股东为冯某英、宋某(二人系母子关系),货币出资额分别为300万元、50万元。

2016年6月23日,原告冯某英与被告梁某波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为鼎溢公司名下的养鸡场。

2016年7月8日,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冯某英同意将持有鼎溢公司85.71%的股份共300万元出资额,以300万元价款转让给梁某波,梁某波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其股权转让金。另一股东宋某发表声明同意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7月8日,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变更被告为该公司股东;7月15日,在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

另查明,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7日,阳泉中院作出1225号判决书,认定梁某波与冯某英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系双方为履行因借款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冯某英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山西高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晋民申24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冯某英的再审申请,并载明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另行解决。

庭审中,证人姜某某当庭陈述在鼎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后认识并见过梁某波七次以上,梁某波曾来过元吉村养鸡场,明确告知已接手该公司并拿走公司公章,后因银行对账需要,公章又由证人自己保管。证人段某某当庭陈述曾将盂政发(2015)39号政府文件、后元吉村勘查报告书交给梁某波,梁某波当时是为了地下煤炭资源才进行的股权转让。

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鼎溢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梁某波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任命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讼请求】

冯某英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89万元及利息(以289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被告梁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英股权转让款28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8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冯某英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评析】

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性质

(一)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过程分析

1.2016年6月23日,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梁某波向冯某英出借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以盂县养鸡场作为抵押;2016年7月8日,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冯某英将其持有鼎溢公司85.71%的股权共300万元的出资额、以300万元转让给梁某波。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过程判断,冯某英与梁某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具有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2.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冯某英陈述案涉养鸡场所有权属于后元吉村村集体,鼎溢公司承包了17年,该抵押事项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亦无养鸡场所有权人出具的自愿以其集体财产为冯某英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故冯某英将该养鸡场抵押给梁某波属于无权处分,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并没有为冯某英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提供实质性担保。

3.根据梁某波提供的鼎溢公司2013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以证实鼎溢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别亏损227580.74元、29448.2元、90438.82元,案涉鼎溢公司85.7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但该300万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冯某英是否出资到位,庭审中冯某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在案证据中亦无任何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磋商、梁某波对公司负债情况进行调查的证据,不符合股权转让交易习惯。

4.冯某英主张梁某波以300万元受让其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开发地下煤炭资源,但是根据冯某英提供的盂政发[2015]39号《关于印发盂县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5-2017年)的通知》,该文件系将后元吉村列入采煤沉陷区搬迁计划,且所涉养鸡场所有权属于后元吉村集体,该地块至今未进行实质性的地质灾害治理、拆迁补偿或地下煤炭资源开发,故冯某英主张梁某波存在以300万元受让股权后开发地下煤炭资源等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动机,没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反映双方形成了冯某英将其持有的鼎溢公司85.71%的股权转让给梁某波,梁某波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作为对价的一致意思表示。

(二)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分析

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梁某波应当在合同订立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但冯某英未提供其在合理期间向梁某波催要该款项的证据。而在2018年5月16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梁某波起诉冯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某英以梁某波支付给其的82万元为股权转让款、并非借款为由抗辩,该院作出(2018)晋03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后,2018年7月16日,冯某英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波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从双方权利主张及诉讼行为的时间先后上看,不排除冯某英通过诉讼行为实现其不向梁某波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抗辩目的。

2.关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数额,梁某波在多次诉讼中一致主张未支付过股权转让款。而在梁某波诉冯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审理过程中,冯某英主张已收到82万元股权转让款,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张收到梁某波出借的76万元;之后,在冯某英诉梁某波股权转让纠纷第一次一审审理过程中,以梁某波未履行过合同义务为由诉请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当庭又陈述梁某波已给付其股权转让款6万元;再后,在冯某英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过程中,其主张股权转让款为10万元;最后,在本案的发还重审后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冯某英认可已支付11万元,并诉请梁某波支付股权转让款289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本案的上诉状中又主张已支付的91万元全部为借款,梁某波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诉请梁某波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但是在本案二审庭审期间,又变更为支付股权转让款289万元及利息,剩余11万元另行主张。

综合以上情况,对于诉请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具体数额,冯某英在多次诉讼中屡次变更其主张,多次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且不能自圆其说,违背了民事诉讼“禁止反言”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关于梁某波是否已实际享有鼎溢公司85.71%的股权,并对该公司实际管理控制。2016年7月15日,鼎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冯某英变更为梁某波,2016年11月又由梁某波变更为宋某。冯某英提供证人姜某某出庭作证,但姜某某仅能证明曾经将公章交给过梁某波,后又将公章索回由其掌管至今,其曾7次见过梁某波到养鸡场谈话,但姜某某常年受雇于冯某英在养鸡场工作,且其证言不能充分证明梁某波实际管理养鸡场的生产经营,而冯某英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涉及公司管理的公章、各类档案交接给梁某波,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梁某波实际经营控制该公司。

综上,可以反映出梁某波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亦未对鼎溢公司实际经营控制。

(三)从已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分析

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晋03民终1225号民事判决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予以审理并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波与冯某英所签订的关于鼎溢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实系双方为履行因借款而签订的《抵押合同》,股权转让为表面形式,抵押公司财产才是双方真实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本案发还重审后的一审审理期间,冯某英虽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但均不足以推翻上述已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上述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转让股权,其性质应当为股权让与担保,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以其所享有的股权在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股权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否则可以将该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

二、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冯某英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诉请梁某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89万元,根据前述关于争议焦点一的分析,冯某英与梁某波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是为《借款合同》履行而设定的担保,故关于股权转让价款为300万元的条款实质上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在形式上的普遍要求而虚设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冯某英依据该条款约定诉请梁某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89万元,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判令梁某波向冯某英支付股权转让款289万元及利息,对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应的案件类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三、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应的案件类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股权转让担保有效吗

股权转让担保协议书

股权让与担保范本

股权转让协议担保人时限

股权转让担保借款

股权转让担保人

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权利义务

股权转让担保协议书

股权转让 担保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担保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土地使用出让与划拨区别: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股权转让后土地是否一起转让?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有哪些差异: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出让土地与划拨补偿方式有何区别?拆迁时土地出让与划拨有区别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协议转让与招拍挂?民法典中招拍挂土地转让合同能否撤销: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通过继承进行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继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甄别,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