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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的利益及其裁判意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18:43: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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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的利益及其裁判意义,案例因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重庆市J区S村面临拆迁安置补偿。该村的张某等兄弟三人均已成年,为了多分得拆迁补偿而订立了分家协议。张某起诉到重庆J区法院要求确认分家析产的约定有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分家析产协议的

确认之诉的利益及其裁判意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确认之诉的利益及其裁判意义

案例

因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重庆市J区S村面临拆迁安置补偿。该村的张某等兄弟三人均已成年,为了多分得拆迁补偿而订立了分家协议。张某起诉到重庆J区法院要求确认分家析产的约定有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表示请求以判决形式结案。

争议

就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张某兄弟订立分家协议客观真实,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当事人缺乏基本的争议事实,不具有合法的诉的利益。

法律分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确认之诉应以具有诉的利益为前提

诉的利益是基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而产生的,这种危险与不安源自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并能直接促成原告请求诉权保护的理由或事实。判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确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主要依据。它可以将正当的、需要诉讼保护的民事权利或形成中的权利引入到审判中予以诉讼救济,进而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权利。本案中,张某与其兄弟之间的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之诉应该源自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但恰恰相反,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并没有面临或遭受侵权行为的损害,且双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这就导致张某提起的确认之诉丧失了存在的前提。

2.确认之诉中不安与危险应当现实存在

这种不安与危险应该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由于法律关系将来的发展变化随当事人主观意愿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对将来的事态发展作出确定性判断。即使法院没有确认其分家协议的有效性,其分家析产合法的权利并未处于一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状态,当事人主观臆想的危险并不存在,当然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张某起诉并不符合具备诉的利益要求。

3.确认之诉之裁判应考量公共利益

确认之诉不能违背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和公共政策等因素,因为当事人不能出于过分追求个人利益目的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而提起确认之诉。此外,司法实践中明确诉的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与审判成本。本案中,张某恰恰是利用公共政策的管理漏洞,起诉其兄弟,要求法院确认分家协议有效,意图在拆迁安置中获得较多的补偿。张某兄弟等三人不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相互间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因此张某提起确认之诉,以损害拆迁人(国家或集体)利益且浪费司法资源为代价谋取私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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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分析

确认之诉涉及当事人适格和确认利益,二者相辅相成。当事人适格指能成为特定确认之诉的当事人的资格,包括原告和被告适格。诉的利益是指民事权益受侵害或发生纠纷时需要救济的必要性。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从不同角度对确认之诉纠纷和案件起作用,二者不可割裂。

法律分析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范围是:

1、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2)当事人适格,亦可分为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3)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是解决何人可成为特定确认之诉诉讼或案件的当事人的标准问题,是否具备诉的利益的问题是解决特定确认之诉纠纷是否有诉讼保护必要性的问题。

(4)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关系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确认之诉。

2、确认利益。

(1)有确认利益的人即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即有确认利益,所以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是同一的。

(2)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相应的法定标准,从两者不同的内涵出发,发挥着对具体确认之诉纠纷和案件的作用,割舍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项似乎是不妥当的。

拓展延伸

确认之诉: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手段

确认之诉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它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的一种诉讼方式。确认之诉的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通过确认之诉,当事人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判决。确认之诉的提起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时限,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确认之诉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通过对已生效文书的异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变更或撤销,以纠正可能存在的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判决。在提起确认之诉前,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确认之诉的范围广泛,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在适格当事人和确认利益的要求下,确认之诉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的机制。

法律依据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

法律主观:

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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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头条-确认之诉的利益及其裁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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