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地上附着物之后,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份缺乏法律依据的《答复函》,既不能替代补偿职责,也不能终结补偿争议。本案一审支持经营户诉求后,行政机关上诉并以起诉期限经过抗辩,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机关就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作出的《答复函》,不能代替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答复函》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纠正;行政机关以起诉期限经过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当事人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及最长起诉保护期,依法审查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抗辩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行政补偿,二审)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诉讼地位:被上诉人一方(某园艺公司,花卉市场经营户,法定代表人刘女士)
争议标的:花卉市场经营户地上附着物被清场后的行政补偿
审结方式: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园艺公司系珠海市某花卉市场经营户,法定代表人为刘女士,长期在市场内经营园艺苗木。2016年9月,珠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就相关项目作出文件,涉案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被清场拆除。清场之后,某街道办事处就补偿问题向园艺公司作出一份《答复函》,对补偿事项作出单方处理。
园艺公司认为,《答复函》并未依法解决其补偿安置问题,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园艺公司的诉讼请求。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集中在两点。
其一,《答复函》能否替代补偿职责。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就补偿范围、标准、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并依法作出处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被诉《答复函》,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实质上并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一审法院认定该《答复函》应予纠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二,起诉期限抗辩能否成立。上诉人在二审中援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主张园艺公司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争议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之诉,起诉期限的起算应结合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以及最长起诉保护期综合认定,上诉人关于起诉期限已经经过的抗辩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规则要点:补偿职责是法定职责,一纸《答复函》不能替代依法履职;《答复函》无法律依据的,法院在履职之诉中一并予以纠正;被告常以起诉期限抗辩拖延诉讼,法院对期限起算点的严格审查,是当事人诉求获得支持的重要程序保障。
本案对花卉市场、养殖场、厂房等经营主体遇清场拆除时具有参考价值。第一,收到补偿类答复不能默认其终局,应审查其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实质解决补偿问题;第二,履职之诉是有效路径,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比单纯争议《答复函》的具体内容更利于锁定法定义务;第三,警惕起诉期限抗辩,起诉前应梳理答复送达时间、主张权利时间线,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论证期限起算点;第四,一审胜诉后行政机关上诉的,二审驳回上诉即尘埃落定,当事人可据此推动补偿实际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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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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