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承认是自己拆的,被征收人究竟该告谁?行政机关"不告知诉权"时,起诉期限又该如何计算?
本案中,辽宁省某村村民沈先生(化名)有一处取得合法权证的住宅,2011年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3月,房屋在补偿决定复议、诉讼期间被拆除,两级政府均否认实施了拆除行为。沈先生起诉后,案件历经一审裁定驳回、二审维持,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指令再审。
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代理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共同拆除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两级政府的上诉被全部驳回。
原告: 沈先生(化名,辽宁省某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某镇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争议事项: "无人认领"的强制拆除行为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起诉期限是否经过;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核心问题: 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均否认实施强拆,且无任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能否推定二者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
沈先生之父生前在某村留有一处私有砖木结构住宅,用地面积627平方米、建筑占地100平方米,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8月,某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年11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将该镇相关集体土地征为国有。2017年2月,某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沈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19日,案涉房屋被拆除。沈先生当日报警,但两级政府均不承认实施了拆除;当地公安机关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仅笼统认定该拆除"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未明确实施主体。
其后,相关补偿决定与复议决定经诉讼被撤销。2019年1月,沈先生以两级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案件最初被裁定驳回起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裁定提审,并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审法院遂判决确认两级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两级政府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诉称/辩称: 两级政府均未对沈先生房屋实施拆除,不是适格被告;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已被撤销,不能据此推定强拆由两级政府共同实施;强拆发生于2017年3月,应适用起诉期限一年的规定,沈先生2019年1月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土地管理法》亦无推定征收实施单位为强拆主体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不予受理。
2. 原告(沈先生)一方主张: 案涉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政府未确定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某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并确定某镇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无任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两级政府又不能证明房屋系他人拆除的情况下,应依法推定强拆由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实施;拆房时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两级政府在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明强拆合法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对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逐一回应:
关于适格被告与行为推定:法院重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裁定所确立的规则——依据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作为征收主体的市政府与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镇政府,均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拆除,故原审法院推定两级政府共同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起诉期限:强拆发生在2017年3月,行政机关当时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应适用行为时司法解释关于最长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2018年2月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改为1年,新旧衔接后本案起诉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2月8日,沈先生2019年1月24日起诉,并未超期。
关于强拆合法性: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两级政府在一审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依据证明被诉强拆合法,依法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鉴于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违法。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某市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拆除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级政府共同负担。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清晰界定了"征收背景下无人认领强拆"的责任归属规则:在征收已经启动、房屋位于征地红线内,且没有任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形下,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以"不是我们拆的"免责,而须举证证明房屋系他人拆除;举证不能的,即依法推定其共同实施强拆,并因无法证明强拆符合法定程序而被确认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遭遇不明主体强拆,第一时间报警、录像、留存征收决定及补偿文件,是锁定"征收背景"的关键;行政机关拆房时不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的计算要结合行为时司法解释与新旧规则衔接,切勿轻信"已超期"的口头说法。确认强拆违法后,应及时另行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就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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