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行政机关长期不重新作出,被征收人应当如何救济?法院能否直接判令具体补偿数额?
本案中,黑龙江省某市王先生的住宅因道路升级改造被征收,区政府2018年作出的补偿决定于2020年因证据不足被判决撤销,此后一直未重新作出。王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诉至法院。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先生被征收财产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 王先生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黑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争议事项: 补偿决定被撤销后重作义务、原告诉请补偿数额能否直接支持
案件核心问题: 补偿决定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后行政机关长期搁置,法院应判令其限期重作还是直接确定补偿数额?
王先生系某市某区居民,在区内拥有住宅一户,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72平方米,土地证载面积110.75平方米,另主张250平方米空地院落。因某条道路升级改造项目,房屋被拆除,双方始终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8月10日,区政府针对该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2020年11月30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撤销后,区政府一直未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王先生未获安置补偿,维权还产生了律师费用等支出。
王先生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案撤销补偿决定的行政判决书、补偿申请书及邮寄签收凭证、督促履责申请材料,以及当地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该道路拆迁安置方案等证据,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安置费用,并对250平方米空地院落依法补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交了评估单(证明原告主房及无照房屋面积)、记账凭证(证明征收地块补偿标准)等证据,原告对其三性均不认可。
原告(王先生)诉称: 征收部门未达成协议、补偿未到位即拆除合法房屋;原补偿决定已被法院撤销,被告至今未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未予合理安置,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安置费用,对250平方米空地院落依法补偿。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辩称: 原告主张货币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案涉房屋为棚改征收项目,有明确补偿标准;主张的营业损失此前未提出过,仅凭租赁营业执照要求赔偿营业损失于法无据;租房补贴、律师费、搬家费用均无依据,不应支持。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认证,对原告提交的五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采信。审理查明:王先生位于某区的住宅一户(证载建筑面积72平方米)因道路升级改造被拆除;区政府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30日被判决撤销,撤销后一直未重新作出。
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决定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重新调查、评估并重新作出。区政府对王先生的补偿决定书被撤销后,应对王先生被征收财产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至于原告主张的具体安置费用数额,需在重作程序中依法认定,法院不替代行政机关直接定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先生被征收财产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揭示了补偿决定被撤销后的正确救济路径:撤销只是否定原决定的合法性,补偿义务并不消灭,行政机关必须重新调查、评估并作出新的补偿决定;法院不替代行政机关核定补偿数额,故判决主文为"限期重作"而非直接判钱,具体补偿在重作程序中依法认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补偿决定被撤销后政府沉默拖延的,应及时起诉请求判令限期重作,把重作义务用生效判决固定;重新作出过程中,仍可就房屋面积、院落空地、评估时点、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继续主张权利,判决生效后政府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汇聚资深精英律师,以精湛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与维权保障。
一面面鲜艳的锦旗,凝聚着当事人的感激与信任,更是对我们尽职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褒奖。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0-2026 MOUMOU LAW OFFICE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