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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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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2026年圣运拆迁律师四川胜诉:一句"重复起诉"吓不退当事人,"夹缝地"终被法院撤销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补偿款到账了,房子也拆了,可当初白纸黑字承诺的"自建房安置"却迟迟没有下文。委托人一等就是三年,等来的不是可安居、可营生的新宅基地,而是一块正对公路、被左右相邻建筑紧紧夹住、进出通道仅有1.2米的"夹缝地"——这甚至还是政府部门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给出的"补救方案"。面对安置结果与原址的天差地别,北京圣运专业拆迁律师果断调整诉讼思路,将诉讼期间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作为起诉对象,最终推动法院判决:撤销该项不当安置行为,责令政府部门重新采取补救措施,案件受理费由政府部门承担。

一、征收承诺:说好的"自建房安置"

2019年前后,宜宾市一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委托人秦先生一家位于公路沿线的自建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这栋临街自建的多层楼,一楼经营门面生意、楼上居住,全家的生计都系于这一栋房子。征收通告与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住房安置方式为"自建房安置",即被征收人可在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上自行重建房屋。先拆旧房、再给地块、生活照旧——这本是一条看起来清清楚楚的安置路径。

然而,后续的发展远远超出了秦先生一家的预期。2020年4月,在双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镇政府便按照多年前测算的旧标准,将补偿款单方打入秦先生账户;同年7月,自然资源部门又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新房尚无着落,脚下的土地却要先"交"出去。

二、安置落空:申请无门,复议也被驳回

房屋被征收后,秦先生循着"自建房安置"的路径申请宅基地,得到的答复却是一个接一个的"没有":村里告知本村组已无集体土地可划拨宅基地,镇政府亦出具说明称无宅基地可供划拨自建。秦先生转而向自然资源部门递交申请,请求就"无法以自建房安置方式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结果申请石沉大海,始终未见书面回复;提起行政复议,同样被驳回。

2023年,诉讼过程中出现一丝所谓"转机":政府部门告知秦先生,拟将本村一处旧厂房旧址地块作为宅基地提供自建。秦先生实地查看后心凉了大半:该地块正面临公路,南侧紧贴他人院坝,东侧紧挨邻居住房,唯一的进出通道只有1.2米,连一辆三轮车都难以调头。而原址紧邻场镇口、交通便利,门前坝子宽敞,一家人依靠木料生意和零售百货营生。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房屋价值,新址与原址都相距甚远。政府部门还反复强调:这已是"最忠实于原安置方式的补救",若再行起诉,就是"重复起诉"。

三、破局之策:把诉讼期间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作为起诉对象

接手案件后,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的圣运专业拆迁律师进行了细致研判。前一轮诉讼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诉讼期间已采取调地补救措施",若继续沿着"要求履行安置职责"的老路起诉,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办案团队随即转换思路:不再纠缠旧案,而是将"政府部门提供这块夹缝地"这一诉讼期间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作为起诉对象,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责令重新采取补救措施。

代理意见直指要害。其一,本案并非重复起诉:前案处理的是"不履行安置职责"的行为,本案起诉的是诉讼期间新作出的"提供安置地块"行为,一行为一诉,该行为此前从未经过法院合法性审查,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其二,所谓"补救措施"只是形式上的:拟提供地块过道仅1.2米、三面受制,无法正常经营与生活,与原址差距悬殊,不符合"自建房安置"应保障的居住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庭审中,圣运专业拆迁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地块现状照片、地块平面位置图、营业执照等证据,完整还原"新址与原址天差地别"的事实。事实上,办案团队的功夫远不止于庭审——从接受委托起,团队便围绕征收程序、用地批复、补偿标准等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法律程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启动行政复议、参与多轮协商谈判,并在证据上做足功课。正是前期扎实的程序推进,为案件的最终突破打下了基础。

四、法院判决:撤销不当安置行为,责令重新补救

2024年9月,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圣运专业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补救措施"只是形式上的,尚未实际完成、落实,需要重新采取补救措施解决当事人的宅基地建房问题,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告诉求成立;拟提供的安置地块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房屋价值,都与原址差距甚远,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判决包含两项核心内容:一是撤销政府部门将旧厂房旧址地块提供给当事人用于自建房屋的行政行为;二是责令政府部门对当事人房屋被征收后无法以自建房安置方式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重新采取补救措施。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政府部门承担。

五、法律分析:形式补救,替代不了实质安置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诉讼期间新作出的行政行为能否单独成为起诉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已经采取补救措施"不等于"补救措施已经落实",形式上的补救,永远无法替代实质上的安置到位。

圣运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提示:

1.勿把"已经采取补救措施"当作最终结果。形式上的补救不等于安置落实,安置地块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具备正常生活与经营条件,都要实地核实、依法审查。

2.勿被"重复起诉""已有判决"吓退。诉讼期间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未经司法审查,依法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一行为一诉"是基本的诉讼规则。

3.及时固定证据。地块现状照片、位置图、营业执照、沟通记录,都是后续维权的重要材料。

联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3层;

官网:https://www.bjsheng.com;

公众号: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热线:010-6190-8088 / 400-159-8098 / 138-1111-7637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建议携带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案件结果受具体案情与证据影响,王有银律师团队不承诺任何个案结果。

  2026-10-2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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