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未取得用地指标、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先行进场施工,事后再由省级政府作出批复"补批",这样的批复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已签协议、领了补偿款,还能否对征地批复申请复议?
本案中,安徽省某市陈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因公路改建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其通过信息公开获知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后,认为批复存在征前程序缺失、未批先用等问题,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下,复议机关认定批复存在未批先用未经处理即批准、征前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
申请人: 陈先生
复议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申请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 某县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案件类型: 行政复议(建设用地批复合法性审查)
争议事项: 征地批复的公共利益、批准权限、规划计划、征前程序及用地时序合法性
案件核心问题: 项目存在未批先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即获批准、征前公告与现状调查程序不规范,该征地批复是否合法?
陈先生系某县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全家七口居住。2017年其房屋被纳入公路改建工程征收范围,但始终未在本村见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张贴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5月征地实施单位上门测量清点,陈先生在补偿确认表上签字;6月14日签订安置协议,房屋货币化补偿款于8月发放到位。
2021年6月2日,陈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方获知省政府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建设用地批复,批准在3个乡镇9个行政村转用、征收土地合计27.2901公顷,划拨县交通运输局用于公路改建。项目2017年即动工、批复2021年才作出,陈先生认为征前程序缺失,于2021年7月5日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批复。
另查明,项目2016年12月立项,2017年7月施工方在未取得指标和批复情况下进场,后因指标未落实被通知停工;规范"边建设边报批"的中央文件2017年9月才印发,省级配套政策2018年6月出台。
申请人(陈先生)诉称: 报批前未发启动公告、未保障知情权,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听取意见,前置程序缺失;安置方式仅货币补偿加社保,侵犯选择权,不能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申请人未尽审查义务,批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答复称: 报批前已履行启动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公告、签约等程序,材料齐全、权属无争议,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费用预存专户;项目符合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耕地已核销,批复合法,请求维持;第三人另主张符合"边建设边报批"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经审理逐项审查:
公共利益与批准权限:用地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符合《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公共利益需要;27.2901公顷不涉永久基本农田,属省级政府批准权限;符合规划计划,补充耕地已核销。
征前程序不规范:启动公告仅提供照片而无原始载体,无法证明张贴时间;丈量清点2017年5、6月已开展,2020年4月才发启动公告,未按公告重新现状调查;签约主体应为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签约无委托手续、未获追认,且协议均未签日期。
未批先用不符合"边建边报批":2017年7月未取得指标和批复即进场,早于政策文件印发时间,构成未批先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即批准用地,不符合规定。
综合考虑部分房屋附着物已拆除、农户已全部签约、补偿款已发放,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复议机关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确认批复违法,对撤销请求不予支持;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本案厘清了"补偿到位"与"批复合法"两条独立审查线:签约领款并不消灭对批复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仍须对公共利益、批准权限、规划计划、征前程序、用地时序逐项审查。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地人:维权不能只盯补偿数额,更要审查批复的时间顺序——先公告、先调查、先签规范协议,最后报批,是《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后的法定铁序;"边建设边报批"有严格时间和适用前提,未批先用不能靠事后补批合法化。收到批复应及时通过信息公开固定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起诉,确认违法的生效决定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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