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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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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行政复议责令乡政府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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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惠政复决字〔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例

胜案结果

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王先生,就乡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长期未作答复的问题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也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乡政府于2024年12月2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至2025年1月26日仍未作出书面答复,已经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

最终,复议机关于2025年3月6日作出惠政复决字〔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惠农区燕子墩乡人民政府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王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宁夏石嘴山市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5〕2号

决定日期:2025年3月6日

复议结果:确认逾期未答复违法,责令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


一、案件背景:征地拆迁项目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村民申请信息公开

王先生系宁夏石嘴山市某区某乡某村村民,在村内承包土地28.33亩。

2016年10月9日,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相关通知,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某高速公路某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转发。王先生的土地随后被纳入相关项目范围。

2017年5月28日凌晨,在相关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王先生涉案部分土地上的国槐、臭椿、丝棉木、白蜡、沙枣树等地上种植物被强制清除,由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由于王先生认为相关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合法、补偿情况是否真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因此其后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人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材料

为了核实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王先生于2024年12月25日向某乡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其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本人以及相关承包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等政府信息。

相关申请材料于2024年12月26日14时18分由快递记录显示签收。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后,王先生一直没有收到乡政府的书面答复。

截至2025年1月26日,乡政府仍未就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王先生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乡政府在收到申请后长期不予处理,已经侵犯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于是,王先生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乡政府逾期不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三、案件争议焦点: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多久必须答复?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关键在于:

乡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没有作出答复,是否构成违法?

答案是明确的。

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处理的普通咨询事项。

当公民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处理,并根据申请内容依法作出相应答复。

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也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告知程序,而不能在收到申请后长期不作处理。


四、律师代理思路:抓住“申请已经提交+行政机关已经签收+法定期限内未答复”三个关键事实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最核心的三个事实展开维权。

1. 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提交

王先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保留了邮寄凭证。

快递记录显示,相关材料已经由乡政府签收。

因此,本案不存在“申请人是否提出申请”的事实争议。

2. 明确行政机关已经实际收到申请

行政机关签收申请材料的日期是判断答复期限的重要时间节点。

本案中,相关材料于2024年12月26日签收,此后乡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律师据此明确指出:

既然行政机关已经实际收到申请,就不能以未收到材料、没有工作人员处理等理由逃避法定答复义务。

3. 用时间节点锁定“逾期不答复”

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就是时间线:

2024年12月25日——王先生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4年12月26日——乡政府签收申请材料;

2025年1月26日——王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时,乡政府仍未作出书面答复。

从上述时间节点可以清楚看出,乡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并没有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因此,案件的核心并不是政府最终应当公开哪些信息,而是:

在作出具体公开与否决定之前,行政机关首先必须依法对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


五、复议机关审理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王先生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快递记录显示乡政府于2024年12月26日签收。

但是,截至2025年1月26日,乡政府仍未作出书面答复。

复议机关据此认定: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这也是本案行政复议获得支持的直接原因。


六、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乡政府限期答复

在确认乡政府逾期未答复的违法事实后,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因此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作出惠政复决字〔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

责令惠农区燕子墩乡人民政府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王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果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最终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入依法处理程序

本案最终实现的胜案效果,是通过行政复议纠正乡政府的逾期不答复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本案复议决定并没有直接认定王先生申请的全部信息必须公开,也没有直接判定相关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

复议机关解决的是更基础的程序问题——乡政府已经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必须依法履行审查、处理和答复职责。

因此,复议机关最终责令乡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答复。

这意味着王先生此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再被长期搁置,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涉及第三人权益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公开等问题,都应当由乡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八、律师点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不答复”本身就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在征地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批复、征地材料、补偿方案、调查登记资料、补偿支付资料等证据。

但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并不立即作出明确答复,甚至长期不处理。

对此,律师需要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是“发了就算完”,行政机关也不能“收了就不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作出处理。

对于申请人而言,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申请表以及后续沟通材料都非常重要,因为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

什么时候申请、向谁申请、行政机关什么时候收到、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中,正是因为申请人保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寄签收凭证,才能够准确锁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并进一步证明其逾期未答复的事实。


九、案件启示:征地拆迁维权中,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成为重要的取证手段

1. 对征地拆迁项目不了解,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土地为何被征收、项目依据是什么、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 一定要保存“签收证据”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材料本身固然重要,但证明行政机关何时收到申请同样重要。

因此,应当妥善保存邮寄凭证、物流记录、签收记录以及电子申请记录等材料。

3. 行政机关长期不答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仍不作出答复,当事人并非只能被动等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4. “是否公开”与“是否答复”是两个问题

即使某一政府信息最终可能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不能全部公开,行政机关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处理。

不能因为最终可能不予公开,就连基本的答复义务也一并省略。


十、法律适用

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发生于2024年,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修订,并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生在该条例施行之后。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乡政府已经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因此复议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行政复议方面,本案适用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责令履职决定。


十一、结语

征地拆迁案件中,信息往往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当事人如果无法获得项目批准、土地调查、补偿登记、地上附着物调查等关键材料,就很难准确判断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公平。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既是获取信息的法律途径,也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取证手段。

本案中,圣运律师代理王先生,通过行政复议程序,针对乡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长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进行监督,最终推动复议机关撤正相关行政不作为,责令乡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这也再次说明,在征地拆迁等行政争议中,当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并依法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镇及其他能够识别具体地址的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


  2026-09-0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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