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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胜案案例

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西安征收安置补偿申请久未处理,行政复议责令政府60日内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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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补偿申请久未得到处理,复议机关责令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胜案结果

申请人因征收安置补偿事项长期未得到依法处理,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答复,依法应予纠正。

最终,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这意味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人长期悬而未决的安置补偿事项获得了明确的履职期限,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依法推进处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行政复议

案由: 安置补偿申请履职纠纷

复议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 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

文书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号: 市政复决字〔2025〕xx号

申请人: 刘先生

被申请人: 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

涉案项目: 西安市xx区xx街道xx村城市更新项目

核心问题: 安置补偿申请提交后,政府是否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复议结果: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二、案件背景

申请人系西安市xx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2022年10月2日,相关部门发布《关于西安市xx区xx街道xx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项目搬迁范围。

此后,相关项目启动征迁安置工作。

根据复议决定书载明的情况,自项目启动以来,被申请人持续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勘测、协商谈判等相关工作。

然而,在安置补偿问题上,申请人与相关部门之间一直没有最终解决。

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相关安置补偿事项长期没有得到明确处理,其合法权益因此受到影响。

为了推动安置补偿问题得到解决,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该申请于2025年9月5日被签收。

但是,申请人认为,在收到申请之后,被申请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安置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自己作为涉案项目范围内的村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在相关房屋已经被纳入搬迁范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处理。

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然而,截至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正式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及时处理安置补偿申请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其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的主要请求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主要提出了两项请求:

第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其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第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其安置补偿事项作出依法处理。


五、被申请人如何答复?

面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不履行补偿职责”情形。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项目已经依法开展搬迁安置工作。

自项目启动以来,被申请人持续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勘测、协商谈判等工作,并积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其并非“不履行补偿职责”,而是已经依法推进相关补偿程序。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后,当日转交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处理,并与申请人及其家属协商补偿事宜。

2025年9月29日,相关部门曾就安置补偿问题与申请人一方进行协商。

随后,申请人又提出了更高的现金补偿要求。

根据复议决定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于2025年10月6日提出500万元现金补偿诉求,被申请人认为该诉求已经超出项目补偿方案及已经签约村民的赔付水平,因此双方未能签订协议,搬迁工作也未能实施。

被申请人表示,相关安置补偿工作目前仍在推进过程中,并承诺继续依法推进补偿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六、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复议机关查明:

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与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关于西安市xx区xx街道xx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正式启动项目搬迁安置工作。

项目启动后,被申请人持续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勘测、协商谈判等工作。

2025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收到该申请。

此后,被申请人曾安排相关部门与申请人及其家属协商安置补偿事项。

双方虽然进行了协商,但对于补偿标准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自己的安置补偿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正式处理,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是简单的“补偿多少钱”,而是: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后,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安置补偿申请?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

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并且被申请人已经签收。

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是否依法进行处理,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相应处理,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重点。

2、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征迁工作,是否可以代替依法答复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

被申请人提出,其已经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勘测、协商谈判等工作,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职责。

但复议机关审查的重点,是申请人在提出明确的安置补偿申请之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因此,即便相关项目正在持续推进,也不能当然意味着已经完成对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的法定处理。

3、双方协商不成,是否意味着政府可以长期不作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与相关部门确实进行了多次协商。

但由于双方对于补偿标准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最终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复议机关最终并没有因为双方正在协商,就认定被申请人可以不对申请事项作出依法处理。


八、复议机关最终认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进行了合法、及时的处理。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申请作出回复。

对此,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

复议机关同时注意到,被申请人已经开展相关安置补偿工作,并曾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但是,被申请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需要通过对具体履职行为进行评价予以判断。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请求,没有必要再单独进行确认。

因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已经包含了对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评价。


九、行政复议最终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刘先生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

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不能继续长期处于没有明确处理结果的状态。

被申请人必须在复议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请求,复议机关没有再单独作出确认,而是直接通过责令履职的方式解决申请人的实际诉求。


十、为什么说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令履职”胜案?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遇到的问题并不是政府明确作出了一个决定,而是:

补偿谈不下来;

申请提交了却迟迟没有正式答复;

项目一直推进,但自己的安置问题长期没有结果;

相关部门一直说“正在协调”“正在处理”,却没有明确的最终处理结果。

本案正是这种情形下,通过行政复议推动政府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

申请人提交了明确的安置补偿申请。

被申请人虽然持续开展征迁安置工作,并与申请人进行了协商,但在收到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最终,复议机关没有简单接受“项目正在推进”“双方正在协商”的理由,而是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角度进行审查。

最终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律师点评

1、征收项目一直推进,不代表被征收人的具体权益问题可以一直拖着不解决

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遇到一种情况:

项目已经启动很长时间,但是自己的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没有明确结果。

行政机关可能会以“项目正在推进”“正在协商”“还没有最终确定”等理由进行解释。

但是,对于被征收人已经依法提出的具体申请,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提出其一直在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勘测、协商谈判等工作,但复议机关最终仍然要求其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2、被征收人不能只等,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推动行政机关履职

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无限期等待,而是在提交安置补偿申请后,针对相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问题申请行政复议。

这对于其他被征收人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如果行政机关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请长期不作处理,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都可能成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


3、行政复议不仅可以解决“违法决定”,也可以解决“不履行职责”

不少被征收人认为,只有政府作出了一个明显违法的补偿决定,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实际上,行政争议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常见情况:

行政机关应该处理,却没有依法处理。

例如:

申请人依法提交申请后长期没有得到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却迟迟不履行;

对于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长期没有明确结果。

这类问题同样可能产生行政争议。

本案最终就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政府对安置补偿事项依法履行处理职责。


十二、本案对被征收人的启示

第一,重要申请一定要留下提交和送达证据

如果被征收人向政府部门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其他履职申请,应当注意保留申请材料以及提交、邮寄、签收等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能够明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并且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这是后续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事实基础。

第二,不要把“正在协商”当成最终结果

征收补偿过程中,协商当然非常重要。

但如果协商长期没有结果,当事人也不能无限期等待。

如果自己的申请已经提交,而相关部门长期没有依法处理,就需要及时判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其他程序违法问题。

第三,补偿问题没有解决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

对于征收拆迁案件而言,房屋、土地、宅基地、人口、安置资格、补偿协议、评估报告以及政府发布的征收、搬迁文件等,都可能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尤其是政府部门已经启动项目多年,而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更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第四,行政复议的目标可以是“推动履职”

本案最终并没有直接确定申请人应该获得多少补偿,也没有直接判决政府必须按照申请人提出的金额进行补偿。

复议机关最终解决的是:

要求政府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这也说明,在征收维权过程中,法律程序的目标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有时候,第一步并不是直接要求法院或者复议机关确定最终补偿金额,而是先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行政机关“不处理”的问题。


十三、结语

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问题往往涉及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和财产权益。

如果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而安置补偿事项却长期没有得到明确处理,被征收人不能一味等待。

本案中,申请人在向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后,因认为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最终,复议机关责令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征收补偿问题,既要重视协商,也要重视法律程序;当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居、详细地址等关键信息作适当脱敏处理;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均以生效裁判文书及相关有效法律规范为基础进行整理。

  2026-09-03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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