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制拆除被生效判决确认后,被征收人还能拿到哪些赔偿?赔偿金额又该如何计算?
本案中,湖南省某县向先生的房屋因汽车客运总站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协商未果,2019年6月其房屋被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在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生效后,向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屋内财产损失等共计200余万元。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法院判令县政府赔偿三层钢架棚简易房、猪粪池、搬迁补助费、搬迁安置奖励及物品损坏损失。
原告: 向先生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争议事项: 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范围与数额认定
案件核心问题: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征收补偿中遗漏的项目及搬迁补助、安置奖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向先生的房屋位于某县汽车客运总站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2017年,县政府经省政府批准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安置补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县政府于2019年3月将核定补偿款专户储存并通知向先生,此后发出限期腾地告知书、决定书。2019年6月14日,县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违法。
向先生随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交的《行政赔偿明细单》共列举88个赔偿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房屋内物品损失、精神损失、误工损失、维权费用等,赔偿总额200余万元。
原告(向先生)诉称: 强拆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应对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补偿标准沿用2013年、2014年文件明显过低,且单方打款剥夺了其产权置换选择权,请求按周边市价赔偿。
被告(龙山县人民政府)辩称: 征收程序合法,补偿款已于2019年3月足额专户储存并通知原告,行政征收安置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的三层钢架棚简易房系预征地公告后违法搭建,猪粪池在实物调查表中没有记载,均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且对原告部分家具、附属设施等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明确: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的,行政赔偿数额至少不得低于当事人通过征收补偿可得的数额;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程序能够获得的奖励应视为实际损失一并赔偿。
据此,法院逐项认定:三层钢架棚简易房(政府未举证证明其违法性)照赔;猪粪池(有猪槽、猪围栏等实物登记佐证)照赔;搬迁补助费、搬迁安置奖励(按补偿总金额10%计算)一并赔偿;木柜、木箱损坏照赔。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对精神损失、误工损失、维权费用等请求,因强拆行为指向财产权而非人身权、维权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赔偿"标准打法的完整示范。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再依据生效判决提起赔偿之诉,是违法强拆维权最稳妥的路径;赔偿数额的底线,则是"不低于正常征收可得的全部权益"——征收补偿里遗漏的简易房、附属设施,符合条件的搬迁补助、安置奖励,都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房屋现状照片、屋内物品清单、票据、报警记录都要留存;政府主张"违法建筑不赔"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拿不出证据就要赔偿。赔偿项目要逐项列明,宁多勿漏,法院会逐项审查、依法裁量。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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