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否必然获得行政赔偿?占用耕地修建的房屋与屋内购置的游乐设备,在赔偿范围上有何不同?
本案中,甘肃省某市一家民办幼儿园的教室板房、舞台、鱼池等设施于2019年8月被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教室内游乐设备随之损毁。在先行取得确认强拆违法的生效判决后,幼儿园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合计2740余万元及停产停业、保安雇佣、利息等损失。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拆建筑物因占用耕地、不属合法权益不予赔偿,但屋内合法物品损失酌情由街道办赔偿,其余请求依法驳回。
原告: 某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园长,化名)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甘肃省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
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争议事项: 违法强拆后的赔偿范围——占用耕地上的建筑损失与屋内合法物品损失应否区分处理
案件核心问题: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占用耕地修建的建筑物能否获赔?教室内存放的合法动产损失如何认定与计算?
该幼儿园自2013年起租用当地村集体耕地约2.2亩建设经营场所,设置教室板房、活动场地、舞台、鱼池、鸽子棚等设施,招收周边幼儿入园。2014年4月,原国土资源部门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占用耕地建设属未批先占,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并处罚款,幼儿园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下达《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责令三日内自行拆除。同年8月23日,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幼儿园北面板房、水泥墩舞台、西面板房(室内活动室)、鸽子棚和鱼池实施强制拆除,室外操场未拆。拆除过程中,教室内存放的儿童滑梯、旋转木马、仿真植物、显示屏等设备被损毁。
此前,幼儿园已另案起诉并取得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2019年8月23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即为紧随其后的行政赔偿之诉。
原告(某幼儿园)诉称: 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被告应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将被拆建筑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赔偿房屋价值、室外动产及装修、搬迁奖励费、律师费等合计2740余万元;赔偿停产停业损失、保安雇佣费;并以上述数额为基数赔偿利息。
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 被拆除建筑物系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事实已经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本次拆除系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街道作为涉农基层机构有权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拆除前已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拆除范围未超处罚决定,行为合法,不应赔偿。
法院将赔偿范围区分为两部分分别认定。
关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据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涉案建筑占用土地性质为耕地,双方均未举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性质仍为耕地;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故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属于原告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国家赔偿对象是合法权益,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故对板房、舞台、活动室、鸽子棚、鱼池及装修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奖励费、保安雇佣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不属于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亦不予支持。
关于屋内物品损失:根据双方提交的视频资料,西面板房内堆放的儿童滑梯、仿真榕树、仿真桃树、仿真山、旋转木马、小矮人人偶、仿真石桌、儿童塑料椅、吊篮椅、儿童游乐设施、钢管器材及杂物,舞台上固定的条形显示屏,操场乒乓球桌,鱼池钟乳石山,地面绿色地垫,均属原告合法财产。被告强制执行时本应将物品移交原告或妥善处置,却未举证证明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物品损失,属于以违法方式实施,依法应予赔偿。
对难以评估鉴定的损失,法院结合当事人主张与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物品损失金额。判决: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屋内合法财产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清晰划定了行政赔偿的两条边界:其一,赔偿对象是合法权益,占用耕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修建的建筑本身不属于合法权益,即使强拆被确认违法,建筑损失仍难获赔;其二,房屋性质不影响屋内合法动产的独立性,设备、教具、物品是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强拆时负有清点、保管、移交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损毁的必须赔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前,先把"建筑本体"与"屋内物品"分开评估;对物品损失,务必留存拆除前后视频、物品清单、购置票据,这是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同时理性把握赔偿范围,停产停业、搬迁奖励、律师费等一般不属直接损失,主张重心应放在能够举证证明的合法财产直接损失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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