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土地涉嫌被违法占用,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请求相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职责。
但实践中,行政机关收到查处申请后,并不意味着简单作出一份“回复”就当然完成了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依法处理,或者对于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既未依法转办,也未明确告知具体主管部门,就可能涉及行政履职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第三村民小组所在区域土地,因相关采砂项目存在涉嫌违法占地问题,于2024年11月向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相关土地涉嫌违法占用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随后作出《核查情况的回复》,认为涉案事项属于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并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范围。
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了回复,但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对于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也未能证明已经依法转办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相关行为存在不当。
最终,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情况的回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第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分局
复议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案号:泸江府复决〔2025〕x号
争议事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
涉案事项:采砂项目涉嫌违法占用土地、行政机关查处职责及转办义务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相关当事人信息及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行政复议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申请人所在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第三村民小组区域,涉及“川酒泸州江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江阳区通滩镇魏坝采砂项目”。
申请人认为,相关采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占用问题,认为部分土地存在涉嫌违法占用的情况。
基于此,申请人依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规定,向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提出《查处申请书》。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土地涉嫌违法占用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
然而,在申请人看来,相关申请并没有得到依法、及时的处理。
因此,申请人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关于〈查处申请书〉核查情况的回复》。
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为,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涉及“川酒泸州江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江阳区通滩镇魏坝采砂项目”。
经被申请人核查,其认为该项目属于河道采砂行为。
根据相关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河道采砂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主要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采砂项目并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申请人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因为涉案项目属于河道采砂项目,就当然认为其中涉及的土地违法问题完全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范围。
申请人提出,涉案区域涉及集体土地,且存在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因此,申请人认为,即便采砂行为本身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对于其中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申请人据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此外,申请人还提出了要求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以及采砂部门刑事责任等请求。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答复材料。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1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从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书》到作出回复,并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
同时,被申请人提出,涉案项目属于河道采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河道采砂的审批、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对涉案采砂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管并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
被申请人还认为,其已经在《核查情况的回复》中向申请人说明了相关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向主管部门反映,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泸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
复议机关首先查明,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虽然与相关河道采砂项目存在联系,但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并不仅仅针对采砂行为本身,还涉及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
这一区分成为本案复议审查的重要内容。
复议机关认为,河道采砂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与采砂项目是否同时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问题。
对于河道采砂行为的审批、监管,可以依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但如果相关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则仍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因此,不能仅因为涉案项目属于河道采砂项目,就当然否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涉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可能性。
本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问题。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将河道采砂管理与土地管理职责进行区分。
对于采砂行为本身,应按照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主管部门。
但是,对于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判断相关部门是否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并非单纯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或者监管采砂行为,而是明确提出了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查处申请。
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仅以涉案项目属于河道采砂行为为由,对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查处请求一概不予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明确提出涉案土地存在涉嫌违法占用问题,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
复议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经调查确实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转办、告知义务。
本案复议决定还涉及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相关规定明确,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转办,并告知接收单位以及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
也就是说,即便行政机关最终认定某一事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也不能仅仅回复一句“请向其他部门反映”就结束处理。
对于应当转办的事项,还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转办和告知义务。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书》。
被申请人直到2025年1月24日才作出《核查情况的回复》。
更重要的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被申请人并未充分证明已经依法履行相应土地违法查处职责。
对于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其他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转办并告知申请人的相关义务。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存在不当。
经过审查,泸州市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主要内容为:
第一,撤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作出的《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关于〈查处申请书〉核查情况的回复》。
第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第三,对于申请人要求追究被申请人相关管理责任以及要求追究采砂部门刑事责任的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本案复议机关并没有直接认定涉案采砂项目一定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也没有直接作出要求相关部门处罚采砂企业的决定。
复议机关确认并纠正的是被申请人在履行相关行政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
在征地拆迁、土地管理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个项目同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情况。
例如,一个采砂项目可能同时涉及河道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不同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实存在区别,但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其中某一项行为属于其他部门主管,就直接否定与自身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涉案项目涉嫌违法占用土地。
即使河道采砂行为本身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也不意味着涉及土地管理的问题就当然排除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之外。
同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事项确实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转办,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具体主管部门,而不是简单要求申请人自行寻找解决途径。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面对土地被占用、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或者相关项目建设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况,如果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后长期没有得到依法处理,应当注意保存申请材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回复等证据。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与申请事项明显不对应,或者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没有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最终由复议机关撤销原《核查情况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正是因为行政机关原有处理未能充分解决申请人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问题。
在土地管理案件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涉及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因此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不能简单看涉案项目属于哪个行业,而应当结合当事人具体提出的请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是涉嫌违法占用土地的查处申请。虽然涉案项目属于河道采砂项目,但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职责与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并非完全相同。
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对于确实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也应当依法转办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负责部门,而不能简单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为由结束处理。
本案复议机关最终撤销原《核查情况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未直接认定涉案项目已经构成违法占地,也未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更应当关注的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自身职责,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处理是否与申请事项相对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址等信息进行了适当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行政复议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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