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代理村务公开履职行政复议案:村委会未及时公开相关村务事项,村民申请政府督促履职后长期未获处理,行政复议责令区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4〕3-595号),认定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书》后,未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满先生、姚先生、邳女士、刘先生、满先生、满先生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
涉案地点:天津市某区某镇某村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
案号:津政复决字〔2024〕3-595号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受理时间:2024年12月30日
行政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2月21日
六名申请人均系天津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房屋。
因“京唐城际铁路”相关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被要求接受宅基地安置方式。
为了核实宅基地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向某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8月25日签收申请。
然而,在此后的较长时间内,村民委员会始终没有就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申请人认为,涉案村务信息与自身宅基地及征收安置权益具有直接关系,村委会迟迟不公开相关信息,已经影响到申请人进一步核实自身权益。
于是,申请人进一步寻求政府部门介入。
2024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督促履行申请书》。
申请人在申请中明确提出,请求区政府依法督促某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事项,并将督促履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某区政府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该《督促履行申请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自己此前已经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但村委会一直未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区政府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
然而,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并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因此认为,区政府同样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职责。
在区政府迟迟未对《督促履行申请书》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核心请求是: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督促村务公开职责,要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区政府提出,其认为申请人针对村委会不予公布村务信息以及镇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分别提出了《督促履行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
区政府认为,申请人的两个请求最终目的都是获取相关村务信息,目的具有一致性。
因此,区政府将相关事项合并处理,认为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没有再针对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书》另行作出答复。
区政府还认为,其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已经对村委会是否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审理,因此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调查核实职责。
但申请人认为,区政府的上述处理并不能替代其针对《督促履行申请书》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审理后,重点审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复议机关据此认为,当村民向政府反映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时,有关人民政府并非可以简单置之不理,而是负有相应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3日向区政府邮寄《督促履行申请书》。
区政府于2024年10月14日签收。
申请书的内容非常明确:
请求区政府依法督促村委会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事项,并将督促履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但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没有针对该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复议机关进一步认为,区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也没有依法对申请人反映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因此,区政府并不能仅以“已经在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中审理过相关信息”为由,认定自己已经履行了本案所涉及的调查核实职责。
本案中,区政府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是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两个请求最终目的相同,因此将相关事项合并处理即可。
但行政机关内部采取何种工作方式,并不能当然改变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此前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是针对村民委员会是否依法公开村务事项;
之后向区政府提交《督促履行申请书》,则是要求有法定职责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是否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督促其公开。
二者虽然最终都与村务信息有关,但行政对象和行政职责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即使行政机关认为相关事项存在关联,也应当依法完成应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程序。
天津市人民政府最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政府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情况,负有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的法定职责。
但本案中,区政府在收到《督促履行申请书》后:
未依法对相关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未针对申请人的督促履职申请作出书面回复。
因此,区政府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上述问题,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最终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本案行政复议并非简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而是明确认定区政府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并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关键,并不是单纯要求村委会公开信息,而是要进一步解决:
当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时,谁有权、谁有义务进行监督?
圣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展开。
首先,申请人是涉案村村民,相关村务信息与其宅基地及征收安置权益存在直接联系,具有提出相关反映和申请的基础。
其次,申请人已经按照程序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但村委会长期未予答复或者处理。
再次,申请人又依法向区政府提交《督促履行申请书》,要求区政府履行调查核实、督促公开职责。
因此,本案的核心就转变为:
区政府收到村民的督促履职申请后,是否依法履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认可了这一代理思路。
村务公开涉及农村集体事务管理,也可能直接关系村民的土地、宅基地、征收安置以及集体权益。
如果村民依法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村务事项,而村民委员会长期不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村民并非只能被动等待。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
因此,在类似案件中,村民应当注意:
第一,保存村务公开申请的证据。
包括申请书、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用于证明已经向村委会提出过公开申请。
第二,保存向政府提出督促履职申请的证据。
证明政府已经实际收到申请,是后续判断政府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基础。
第三,明确申请事项。
不能仅笼统要求“解决问题”,而应明确要求政府履行何种法定职责,例如调查核实、督促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事项等。
第四,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工作方式替代法定职责。
即使相关事项与其他行政程序存在关联,也不能因此当然免除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和作出处理的职责。
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履职行为发生于2024年,案件应当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本案发生时适用的是2018年12月29日修正后的版本。该版本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来于2025年10月28日再次修改,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对条文顺序和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因此本文针对2024年发生的案件,仍按照案件发生时有效的2018年修正版本进行法律分析,不以后续2025年修法后的条文倒推本案。
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法于2023年9月1日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行政复议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因此适用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津政复决字〔2024〕3-595号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这意味着,区政府不能再以此前的处理方式终结申请人的履职请求,而应当依法对村委会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在涉及征收安置、宅基地、集体土地等事项的案件中,村务公开往往是村民核实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
当村民依法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而村委会长期不予处理时,法律同时赋予村民向有关人民政府反映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申请人依法向区政府提出《督促履行申请书》,但区政府既未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也未作出书面回复。行政复议机关最终明确认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也说明,行政机关之间如何进行内部工作安排,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村民依法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请求,有关政府部门仍应依法履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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