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不可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不可诉
在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收到一些文件后,由于自己不懂也没有咨询专业的律师,到最后过来法定的起诉期限,而发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些被征收人因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基于同一事项多次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便已经经过法院的生效判决,仍基于同一事项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还是不满意,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吗?
最高法: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不可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429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若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经上述程序未获支持的,该行为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行政机关亦无需就同一事项再次作出行政行为。
所以,在征收过程中,如你认为某些权利受到侵害,向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提出了履责申请,其答复后,你没有对该答复进行复议或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后,再基于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行政履责,该行政机关是可以不做任何答复,即便你诉至人民法院,也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起诉驳回起诉。另外,如果你去法院起诉了,但法院并没有支持你的诉求,你再基于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行政履责,该行政机关是可以不做任何答复,你诉至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受理。
最高法: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不可诉
对此,很多人就有这样的疑问了,为什么不受理?这不公平、这不合理!对此,上次裁定作出了这样的认定:行政机关以已经存在相关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为理由,明示或者默示拒绝申请,以及在拒绝的同时增加拒绝理由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以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失去了实际意义;那么当事人可就同一事项不断进行申诉,再通过复议、诉讼重新进入法定救济程序循环往复地要求相关机关予以处理,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产生权利滥用。
律师说法:如遇到违法征收,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咨询专业的律师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维权。法律程序的提起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并不是提起诉讼就能产生“以诉促谈”的效果,如乱提诉讼,如操作不当则无法再重新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各位被征收人谨慎处理每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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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最高法: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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