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金先生得知系拆迁公司所为,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受某公司委托实施强拆,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房屋被强拆,金先生得知系拆迁公司所为,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受某公司委托实施强拆,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最终判决之后征收方强拆违法,强拆违法责任应当由征收方承担。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看看这个案件。
拆迁公司拆除金先生案涉房屋前,征收方未与金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申请有权部门作出房屋行政裁决。在律师帮助下,金先生获取到了《XX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以及《XX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方案》等文件,得知当地的征收项目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着。
此次强制拆除行为是为了推进当地的征收项目,当地征收主管部门对此次违法拆除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律师帮助下,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不料,作为征收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却辩称,此次拆除行为系拆迁公司所为,并不属于行政行为,作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并不意味着承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非常经典,北京高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并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参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的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征收,可采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形式,区、县政府是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还是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不能免除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根据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二、强拆主体认定问题
强拆系民事主体拆迁公司所为,但本案项目作为国有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民事主体的拆迁公司无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亦不能承担行政责任。法院认为,拆迁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了涉案项目授权前期工作主体的批复,批准前期工作及招标工作,因此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归属于行政委托人的行为,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应由委托人区政府承担。
同时,根据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作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应当对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县政府是否启动征收程序或基于何种原因未启动征收程序,均不影响强拆行为主体的认定,亦不能免除区、县政府对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三、强拆存在明显违法之处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金先生未与拆迁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由拆迁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既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亦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在此情况下,区政府将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
当房屋被拆迁公司、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后,不必过于慌张。拆迁公司、村委会根本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在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中,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一般都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我们完全可以将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有不懂的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