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建筑材料及内置物品变成违法财物: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六安
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建筑材料及内置物品变成违法财物
一、 案情回顾
付某某称依法租赁所在集体组织某区××路口××村土地,依法从事农业养殖多种经营,2019年1月六安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调查核实,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上的建设等予以拆除,并导致自己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上述土地。
2019年5月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行政判决书》,确认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12月自己向镇人民政府邮寄赔偿申请,此时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第二天镇人民政府收到赔偿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间跟自己协商赔偿事宜或作出赔偿决定。考虑到春节假期和新冠状疫情事件影响,又于2020年2月再次向镇人民政府邮寄赔偿申请,但仍未对其超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任何回应。
付某某再次将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依法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筑物拆除损失1362876元;土地使用前期费用1125012元;附属物损失103900.8元;机械设备损失318525元;增加涉案土地租金10683.75元、室内合法财产损失116100元,搬迁费用245000元,共计:3448822.55元。
二、 被告答辩
镇人民政府辩称, 要求赔偿的项目、数量、面积等与事实严重不符,首先、在拆除前已经通知了原告,其相关附属物等已经全部自行搬离,原本即没有机械设备等。其次,原告在向有关部门报批后只是建设了一些牛棚、仓库,后来擅自将部分改造成大棚房,但面积远远达不到原告诉称的面积。拆除的只是大棚房,没有拆除所谓的围墙等,现场也根本没有围堵、污水管道等设施。因此原告的部分赔偿项目等也没有事实根据。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赔偿的项目、范围、金额等,完全是其自己杜撰并向评估机构提供所谓评估明细表,而这些明细表中列明的物品等绝大多数是虚假的,建筑物的面积也远远大于实际。
综上所述,认为原告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建议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违法建设不属于合法权益,不产生国家赔偿。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及建筑物内的物品随之变成违法财物。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且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强拆过程中对应拆除的建筑材料及室内物品等已尽妥善管理义务。
因此,镇人民政府对在违法强拆过程中给原告合法财产造成的相应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镇人民政府应赔偿的数额为此次违法强拆行为给付某莫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经某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评估,的此次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为建筑物损失1205302元,附属物损失42640元,机械损失95000元,共计1342942元。
四、 法院判决
被告六安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42942元。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六安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建筑材料及内置物品变成违法财物,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