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进行评估吗,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报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随着农村地区征地拆迁的不断进行,国家对于各项补偿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归属、落实期限和计算标准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落实。对此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专章规定中列入了不少精细化的内容。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按标准”,也可委托评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28条规定:
1.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
2.按照综合补偿价标准进行筹集的,应当不分地类、区片,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在街道(镇)范围内统筹调剂,多不退、少不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基础上与所有权人协商,据实补偿。
3.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由此可知,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首先应当按“综合补偿价”或者“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由县级政府筹集,但在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中,若农户、土地经营权人不认可所谓的“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也可委托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万一所涉片区内从事特种种养殖的经营者较多,补偿费用或将难以调剂。但对被征收人而言,只要对“一刀切”的标准不满意不认可,就有权提出委托评估的诉求。二: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需由村集体支付给农民。
南京市在这一新规的第32条中规定,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实施。
一是不少于70%的补偿费用需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可供村集体“留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二是留用这30%的具体去向,要接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不能由村里面想怎么定就怎么定。三:安置补助费农民可直接领取,不得强制抵缴社会保障费用。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32条就规定,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由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时,安置人员应当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是否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确认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认不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人员本人。换言之,安置补助费究竟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决定权在被征地农民而不在村集体、乡镇街道。
综上,律师告诫各位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在土地征收中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遭遇,一定不要盲目签订任何协议,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至于使自己再次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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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头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进行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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