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房屋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甘肃兰州:房屋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1日嘉峪关市规划局对某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在沿312国道惠海驾校北侧无任何手续,私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
2014年12月19日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在《嘉峪关日报》第三版刊登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公告,将原土地权利人该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废止。
2015年3月12日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回土地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交回101290.6㎡的土地,地上,地上建筑物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事宜等建议其公司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逾期不交回土地将予以查处。
2019年2月27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给予其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自收到本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该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组织听证。
2019年3月4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3月20日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7月15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辩称,2010年2月8日,该公司取得了位于312国道东侧l01296.6㎡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于2013年12月13日被嘉峪关市政府以文件注销。
该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及土地使用权被注销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9处面积为7411㎡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该公司的擅自建设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辩称,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规划类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三、法院认为: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公司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19年3月4日,从内容和法律、法规适用来看,援引的并非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条款,而是2018年7月28日修订前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条款,故其所作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四、法院判决: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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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甘肃兰州:房屋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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