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该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事实概要
2013年6月30人,鱼台县圣运政府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湖陵一路西,南环路北圣运,圣运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A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圣运有住房一处,位于征收范围内。该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非常低,每平方米400-700元,远远低于当地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于不同意该标准,A与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圣运未签订补偿协议。2014年3月18日,鱼台县圣运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鱼政房征字第001号),决定对A238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房屋货币补偿金额32万,A不服,已经对该征收补偿决定向济宁市圣运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感觉自己不专业,心理没有底,请B律师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申请听证,暴露政府的违法之处
对鱼台县圣运政府作出的[2014]鱼政房征字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济宁市圣运召开听证会。
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很多违法之处,最重要的一点是,A家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而本案中,鱼台县圣运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根据590号令作出的,因此征补决定的前提就是不合法的。另外,征补决定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该评估报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评估公司的选定,评估程序,评估依据均不合法,导致评估结果也不合法,必然导致《征收补偿决定书》也不合法。在程序上,《征收补偿决定书》做出前,A未收到任何进行答辩、陈述的通知,A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该决定书的做出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答辩、陈述。而且房屋征收关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B律师特申请市政府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C一一指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之处,听证会结束后,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鱼台县市政府主动找A协商补偿事宜,复议程序中止。由于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复议机关依然作出了维持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办案第二辑:紧追不舍,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
对征收补偿决定和济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
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补决定。中级法院立案后竟然做了指定管辖的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办案第三辑:坚持中院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代理A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据此规定,本案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最终高新区法院把本案移送到中级法院审理。
办案终一辑: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诉讼,最终县政府主动撤销了自己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确认该征补决定违法。
开庭过程中,针对被告鱼台县政府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发表了充分的质辩意见,逐一指出违法之处。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组织下,被告县政府与A进行过多次协商,最终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不被征收对A来讲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2016年4月25日,被告鱼台县圣运政府向A送达了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法官希望A撤诉,A坚持不撤诉,济宁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了(2015)济行初字第4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鱼台县圣运政府作出的(2014)鱼政房征字第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撤销济宁市圣运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4)110号行政复议决定。A的房屋得以保留,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据此可知,其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好好把握和理解该条例,直接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导致征收前提错误,势必以后的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合法基础,也必然导致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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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头条-被撤销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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