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错误,判决确认违法!,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可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征收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布。那么,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面对一份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如何应对呢?下面通过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案件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案情介绍:
本案为群体性案件,委托人均在吉林省图们市拥有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2021年图们市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征收。
然而,市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实地房屋现状调查、未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等前置征收程序,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也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一刀切,未进行分户实地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屋房地产的价格,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明显相违背。
故,委托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与马欢律师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将图们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征收决定存在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以及《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可知,案涉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就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四规划),并对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论证,此为合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然而本案中缺少合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前述条件。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材料,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没有满足征收决定作出合法的前提条件。
此外,国有土地征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作出被诉征收决定。
最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实地房屋现状调查获得数据资料,且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所作的评估价格也不能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未发布拟征收公告,未进行实地房屋现状调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没有基础的数据资料支持。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地房屋现状调查为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经过实地的房屋现状调查,才可以查清房屋目前的权属、区位、建造时间、目前建筑物的实际状况,为后续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提供数据依据、数据支持。
而本案中,被告并未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现状房屋调查,没有基础的数据资料支持,案涉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无法反映已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也就无从谈起保证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案件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确认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委托人的权益得以初步维护。
律师提醒:
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也遇到征收决定实体与程序均存在违法点,却不知如何应对时,可以参考本文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必要时候及时咨询专业律所和律师。(王超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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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临律-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错误,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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