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信息法院判决败诉——打破征收拆迁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谎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北京在圣运|zaiminglaw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加入社群点击底部“二维码”,右下角“写评论”分享您的观点)
来源|北京在圣运
作者 | A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欢迎投稿实务文章至:liqianping@zaiminglaw.com
关键词:信息公开,商业秘密,征收拆迁
案例一 B诉天津市圣运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B向天津市圣运(以下简称和圣运)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圣运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2011年10月11日,和平区圣运将B的申请转给和平区圣运(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B。2011年10月,和平区圣运给圣运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圣运公司予以答复。2011年10月24日,和平区圣运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B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B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圣运审查B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在诉讼中,和平区圣运也未提供B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和平区圣运作出的《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证据不足,属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和平区圣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C诉北京市密云县政府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3日,C向北京市密云县政府申请公开密政函字(2011)86号批复文件及呈报文件。2014年10月17日,密云县政府就C申请公开的信息分别征求圣运公司、首政公司、檀营乡政府的意见。三家单位意见均为:同意公开密政函字(2011)86号批复;《关于圣运储备开发项目拆迁实施方式等问题的请示》中就檀营项目拆迁实施方式问题请示内容的第八条、第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密云乡圣运储备开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2014年11月2日,密云县政府告知C需延期答复。2014年11月25日,密云县政府作出密云县圣运(2014)第1号-答《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告知C前述《请示》第八条、第十一条及《合作协议》第三人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因此不予公开。C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密云县圣运(2014)第1号-答《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公开密政函字(2011)86号批复及呈报文件。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密云县政府虽认为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未能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与理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被诉告知书应予撤销。C关于撤销被诉告知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可否作区分处理等问题尚需密云县政府进一步调查、裁量,并在此基础上重新作出答复,故C关于判令公开其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5日,密云县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公开了C所需的全部文件。
现实意义:如何打破征收拆迁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谎言?
案例一是2014年人民法院报刊载的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之一,其典型意义不言而喻。案例二与之颇为相似,均是政府机关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件。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商业秘密俨然成为了信息公开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常用托词。但是,对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而言,这些信息往往关系其重大切身利益,如果不公开,就无法知晓内容,更不要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因此,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来说,需要对“商业秘密”有更明确的认识,如此才能打破征收拆迁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谎言。
何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现行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述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几个要素,但有心人不难发现,所谓的“不为公众知悉”、“实用性”都是较为抽象的说法,如何判断不仅涉及技术层面,更在于其价值评价。索性这个难题是不需要申请人来认知、评价的,根据一般行政法原理,这是信息公开机关需要查明的事项。
那么,如何打破商业秘密的“谎言”?
对于信息公开机关而言,倘若公开的信息可能会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就需要谨慎对待、严密论证,而不是像上述两案那样,仅仅给第三人发一封征询意见书了事。因为这里的第三人恰恰有可能就是征收人、拆迁人、用地单位,他们显然是站在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利益对立面的,一旦所涉信息较为敏感,这些单位自然就不愿意公开了,那么所谓的征询意见书就完全成为一种形式,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正如法院判决所言,行政机关如果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就需要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和理由,不能简单依据第三人的答复来认定。
更一步说,即使是商业秘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也在“可以”不公开之列,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一定的判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加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具体到征收拆迁案件中,涉及征收拆迁部分的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重点公开信息,如果不公开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将无法获知征收及补偿安置的具体信息,不能从整体上全面评价补偿安置情况。信息不对称会造成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无法保障,对整个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进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显然,这些信息关涉公共利益,是可以公开的。
总而言之,如果没有经过相应的商业秘密论证、公共利益评价程序,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将申请人拒之门外,“商业秘密”的谎言自然就不攻而破了。实际上,这也更加印证了,政府不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政府,而是全体民众的政府,政府不需要做“应声虫”,而是要有自己的客观立场和判断能力,为民生服务,为百姓发声,才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题中之义。
北京在圣运
welcome理念北京在圣运拥有豪华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主办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希望用律师的力量可以帮助拆迁户朋友提供更多法律服务,帮助他们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400圣运圣运-600
邮箱:圣运
qq群:23488369
网址:圣运X
微博:北京在圣运(新*)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瀚海科技大厦d座d01号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入「圣运在线」交流群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 【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政府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信息法院判决败诉——打破征收拆迁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谎言,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