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处罚依据,法院:确认违法,行政处罚未告知正确救济途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绵阳: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处罚依据,法院:确认违法
一、 案件简介
1990年,廖某(乙方)与圣运x蔬菜农场(甲方)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蔬菜农场将石灰厂的两间房屋交给廖某使用。2005年,蔬菜农场与征地办公室达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2018年,县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圣运x14号,决定对某社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发布征收公告。2010年,镇政府决定:蔬菜农场就近划入社区。廖某租用蔬菜农场的房屋后在其周边打架呢房屋及设施,先后用于经营豆制品厂、冰糕厂等。2018年原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廖某非法用地建房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后原国土局向廖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月,国土局对廖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廖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市自规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廖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 被告答辩
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廖某非法占用的土地是经过国土勘测规划所测绘后出具的《廖某占地测绘图》,廖某租用蔬菜农场房屋47.45平方米,实际建筑物占地面积718.71平方米,故廖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未671.26平方米,且不应扣除空坝面积。廖某认为空坝2009年修建河堤时已被占用,不应当计入非法占地面积错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存在未告知情形,且对行政处罚和相关依据进行说明,未剥夺廖某的权利。且是否告知地上建筑物数量不影响非法占地的行为。
三、 法院认为
本案廖某认可对集体土地的租赁关系,但对租用的是谁的土地、建房时间及是否具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有争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就案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面积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进行告知,使得廖某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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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四川绵阳: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处罚依据,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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