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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48胜案】 山西胜案:修建合法房屋却遭遇行政处罚,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7-29 14: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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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平遥县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李先生的父亲曾经在城区拥有

委托人: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平遥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李先生的父亲曾经在城区拥有住房,临街交通方便,位置适宜。2015年,因某公园建设拆迁工程项目需要,该房屋被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征收。其中,在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由征收方给李先生的父亲协调一块地皮进行安置并由其负责办理土地、规划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之后,李先生就在该地块进行房屋修建,用于门面经营及生活居住。2020年2月,平遥县自然资源局向李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以李先生房屋未经审批建设为由,拟作出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随后,李先生依法向平遥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但是县自然资源局并没有举行听证。不久之后,李先生就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考虑,李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后,李先生曾提出听证申请,但县自然资源局并未组织听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并没有责令李先生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而是直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上明显违法。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平遥县自然资源局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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