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哪些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内: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民事抗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那么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呢?下文小编将为您做出梳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即“(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若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院也应当提出抗诉。
哪些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除了法律上从积极方面明确了民事抗诉的范围外,也从消极方面进一步做出规定。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1、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
2、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
3、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未提出上诉的,不可以提起抗诉。以此督促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法院处理纠纷,只有穷尽法院处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
4、对法院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虽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对上述生效裁定,检察院不予抗诉。
所以当事人在申请检察院抗诉时需要明确案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此时就需要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当事人要早做打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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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哪些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内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必经程序的是?
●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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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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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哪些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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