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和楼梯不属于房屋所有人,遭到强拆,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
A于2009年12月购得位于衡阳市珠晖区粤汉码头3号101、201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6月15日,珠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粤汉码头3号院子里的围墙和楼梯建筑物实施拆除,为防止房屋进一步被拆,A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辗转找到了在行政诉讼领域久负盛名的北京圣运,京*所安排了具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B律师接待了A,听完A案情介绍后,默律师着手制定了严密的办案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段: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代理律师的指导建议下,2015年8月7日,A家人向珠晖公安分局粤汉派出所报警称:位于珠晖区粤汉码头3号A的房子围墙被推倒,院子的电机等设施丢失。派出所出警并作了调查登记。2015年8月25日,A向衡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衡阳市政府认为复议申请超过60日法定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复议行政申请决定书》。A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办案第二阶段:证明A与区政府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具有原告资格,确认*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定衡阳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没有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A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受理。区政府实施对圣运汉码头3号院子部分房屋实施拆除事实客观存在,但因无法证明被拆围墙和楼梯系A所有,认定A诉称事实不符,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向湖南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第三阶段:峰回路转,二审采纳代理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政府*拆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认为,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A系涉案围墙和楼梯合法权利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建筑区划以内的过道、楼梯、道路、绿地、围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A是粤汉码头3号院101号、201号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人,属于院内被拆围墙和楼梯等公用设施的共有权人,故与区政府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
其二,一审判决认定拆除行为合法,缺乏事实依据。在区政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拆除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拆除行为合法、程序正当,对征收行为予以确认,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区政府对实施的拆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拆除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应在庭审质证,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区政府并未提供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证明。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应予以撤销。
其三,未经公示公告程序,以及协商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实施涉案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性规定。拆除行为是征收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县市区政府或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搬迁补助奖励及标准、被征收房屋范围调查结果、房屋评估结果等依法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征求被征收人的公众意见。本案区政府拆除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公示、公告法律程序,且在未与A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单方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全部意见,A胜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228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衡阳市圣运于2015年6月15日对衡阳市珠晖区粤汉码头3号院的房屋楼梯、围墙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衡阳市圣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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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头条-围墙和楼梯不属于房屋所有人,遭到强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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