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惑:执行工作一定是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亲自实施吗,执行案件由谁办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及相关材料后,真正去实施强制执行工作的,一定是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吗?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的时候是可以选择法院的,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供选择的法院有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于其他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供选择的法院有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此,实践中就会出现下列情形:某个申请执行人向作出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在这个地方并没有财产,也就是说会出现异地执行的情况,这时,执行工作可能就不是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亲自实施了。本文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在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委托执行。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律师解读:所谓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执行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该外地法院,并由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制度。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法院就可以委托执行,也就是说涉及异地执行的情况,法院都可以选择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作。而且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代为执行,后者是不可以拒绝的。
综上,在具体案件中实施强制执行工作的法院可能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也可能是其依法委托的其他法院。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执行案件由执行员办理
●执行案件由谁办理
●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
●执行受理条件
●受理执行案件的六项条件
●执行案件有受理通知书吗
●执行案件是不是要全部履行完才结案
●执行案件由谁办理
●法院执行受理范围
●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由谁来制定?,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是由村委会决定的吗: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谁签的?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今日在线补偿标准法律咨询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是多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谁签的:今日在线补偿标准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谁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几份:今日在线补偿标准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谁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合同:今日在线补偿标准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谁签的?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的区别: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由政府做还是投资方做: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农村违建强拆有补偿吗?强制拆除违建是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违建强拆违法是否需要赔偿钱?强拆违建通常是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律师解惑:执行工作一定是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亲自实施吗,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