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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精神,征收方引诱被征收人撤诉,不属于无故撤诉!

  • 发布时间:

    2024-05-21 0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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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复议和诉讼是最为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但由于行政诉讼存在特殊性,我国法律要求,无辜撤诉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不少征收方承诺会依法给付补偿款,可待大家撤诉后,却根本不履行承诺,所是哄骗大家自动放弃诉权。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借最高法的案例来为大家介绍,若征收方明确作出承诺,那我们便不算无辜撤诉,

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复议和诉讼是最为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但由于行政诉讼存在特殊性,我国法律要求,无辜撤诉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不少征收方承诺会依法给付补偿款,可待大家撤诉后,却根本不履行承诺,所是哄骗大家自动放弃诉权。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借最高法的案例来为大家介绍,若征收方明确作出承诺,那我们便不算无辜撤诉,有权再次起诉!

 

 
 
 
案情介绍

 

海南省文昌市的王先生在本村种植经营一块土地,海南省全省农村土地确权期间,同王先生居住地临近的村庄也申请对本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随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召集土地相邻单位到现场指界,各相邻单位根据各自土地的使用情况确定界址点及界线走向,并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签名盖章确认。但现场指界时,市国土局没有通知与涉案土地相邻的王先生等人到现场指界确认,而是采用1987年《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中确定的界线作为案涉土地权属界线。后市政府将包括本案争议的110.183亩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部登记在隔壁村民小组名下。

 

对于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王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政府承诺将对案涉土地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实际情况对案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政府这样的承诺让王先生等人放下心来,但令王先生等人始料未及的是,政府始终未按照约定对错误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进行变更。于是王先生等人只能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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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均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先生等人曾就市政府给上文南村民小组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撤回起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同一诉讼请求,且再行起诉没有正当理由,王先生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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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精神

 

法院的回复令王先生等人感到震惊,遂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

 

本案中,王先生等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土地权证,后向该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该院准许撤诉。王先生等人之所以如此行事的原因在于,当时政府找到王先生说如果进行诉讼会耽误时间,建议撤诉后由政府自我纠错;市国土局亦向王先生等人复函承认颁证错误,其因此才撤回起诉。但是,市国土局又复函王先生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王先生才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王先生等人撤回起诉是基于对政府主动解决行政争议的合理期待,该等待期间亦属于期待政府重新作出处理的合理期间,后因市国土局再次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王先生等人才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应当认定王先生等人是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且耽误起诉期限系因不能归责于王先生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所致,不应简单以重复起诉或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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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提示

 

尽管根据最高法的精神,面对政府的承诺,我们的确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征收方的口头承诺难以搜集证据,我们无法向法院证明我们撤诉的真正原因。因此,就算征收方以撤回起诉为条件,给付补偿费用,我们也要要求对方先签订书面的协议或者先给付补偿费用,再撤销诉讼,从而真正维护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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