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牵涉重大公共利益,但出现这5种状况你有权拒绝!,房屋拆迁 公共利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由政府主导的征收活动具有强制性。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中均设置了强制执行环节。在征收后期,征收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些征收方眼中“不听话”的被征收人,将落得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境地。不过,征收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就必须完全配合吗?如果征收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被征收人也要眼看着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其实,有些情况下,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拒绝征收。遇到那些来路不正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征收项目,你要敢于说不,坚决说不!
【情形一:无合法征收决定或征地批复】
实施征收,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满足法定的前提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合法的征收情形。征收应当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同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实施征地,也有更为繁杂的前提条件和报批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获取所谓“征地批复”或者“先行用地批复”后,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实践中,常有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项目:被征收人委托圣运律师维权,律师肯定要查询项目相关的背景资料。结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发现案涉项目根本没有合法的征收决定或征地报批手续。而是拿着征收方单方拟定且未经报批的协议、方案直接去一户一户找被征收人协商。
如果征收项目从根儿上就没有依法启动,被征收人还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吗?所以,对这样毫无依据的征收,你完全可以拒绝。协议拆迁,可以好好谈,但不具有强制性。
【情形二:明显不合理的棚改、旧改项目】
合法的房屋征收情形中,包括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类的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广大被征收人所熟知的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公租房建设项目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此即所谓“四规划一计划”。
这就说明,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应当已经纳入相应的规划与计划之中。制定这些规划、计划时,应当经过了科学、专业的论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对于面临棚改等项目的被征收人来说,征收是否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项目是否真正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房屋是否符合相应条件,都需要在维权时多加考虑。
如果被征收片区并非老旧危险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就不应以棚改、旧改等名义实施征收。对不需改造的对象强行实施改造,将使被征收人遭受极大损失,也背离这类项目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初衷。
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湖北省荆州市的案件中,建造于2002年甚至更晚的联排别墅竟被纳入了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且给出的外迁安置面积比例几乎仅为1:1,这无疑是极不公平的情形。遇此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针对所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情形三:补偿安置未按时足额到位】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签订后,它将对征收方及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签了字,就等于完全认可其中的条款,愿意配合征收。实践中,不乏个别征收方出于降低征收成本的考虑,在补偿协议上“花心思”。
签订补偿协议时,由于许多被征收人无法掌握要点,对协议内容理解不到位,极易草率签订致使权益受损。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签字之前要仔细阅读、慎重签订。遇到疑问,建议大家就协议内容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如果补偿协议的条款设置存在瑕疵、“暗藏猫腻”,这份协议就坚决不能签字。
而征收方要想依法拆除被征收房屋,或者要与被征收人签订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要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分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确保补偿安置的足额到位。补偿安置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这完全符合征收领域“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情形四:不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剥夺知情权、参与权】
前文中我们提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当有合法的征地报批手续。我们可能会习惯性地认为,征地是在依法报批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了才开始的。
其实,在相关手续依法报批前,还有极为重要的征地报批前程序。有的被征收人对这一环节及相关规定并不熟悉。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详细规定了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在报批前,自然资源部门就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详情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并与农户共同确认。自然资源部门还应告知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
在征地报批后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中,被征地农民依然有权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征地公告的内容、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均有详细规定。如果对补偿方案有意见,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
征地将对农民日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自然资源部门不按规定做好“告知、确认、听证”“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就无从谈起。如果遇到一上来就签补偿协议,要求配合搬迁的情况,被征地农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听证职责、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同时,你完全可以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对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案件,被征地农民可依法提起诉讼,对上述征地流程实施全面审查。在法院审理结果出来前,征收方无权强征强拆你的土地和房屋。
【情形五:试图用非法方式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均设置了征收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环节。征收方申请强制执行前需要完成的工作,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
不过,在一些征收方看来,追求工作进度、尽早拆除房屋是第一位的。这样就催生出各种逼迁手段。例如,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停止生活能源的供应;采取打电话威胁、出行途中阻拦等方式对被征收人实施骚扰恐吓;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危房以便实施强拆。征收中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株连式逼迁”手段,甚至连在外工作的亲属、求学的孩子都不能逃脱。
遇到这些情况,被征收人要明确种种逼迁行为的违法性质,沉着冷静地应对。不要因为逼迁手段的恶劣就向征收方妥协。我们可以寻求律师的指导帮助,有针对性地一一实施救济,挫败征收方利用不正当行径迫使被征收人签约搬迁的图谋。
通常而言,一个程序、实体均合法的项目是极少采取恶劣的逼迁手段的。逼迁某种意义上属于“走黑道壮胆”,恰恰暴露了其项目违法点泛滥的实际情况。正是因为通过合法途径拆不动,其才会选择非法途径去逼迫被征收人。也就是说,透过逼迁这一外在的表象,我们完全可以主动去挖掘更多涉案项目的违法点,争取更加理想的补偿安置。
最后,圣运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所谓“拒绝”绝不是坐在屋子里舒适地“摆手”说自己不搬不签,而是要在表明态度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法律步骤,通过复议、诉讼、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发送律师函等多种途径揭穿涉案项目的违法之处,未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创造条件。维权的最终目的,是配合政府建设,过上更好的生活,而绝不是甘当“钉子户”“绊脚石”。敢于向个别强势但不够懂法的征收方说不,是我们依法维权的重要开端。(谢天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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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征收拆迁牵涉重大公共利益,但出现这5种状况你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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