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以“公共利益”进行商业开发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律师说法:以“公共利益”进行商业开发如何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问题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作出的概括性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问题二:“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哪些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分别是:(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这六种情形中,需要强调的是第4、5种。所谓“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二是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屋等。
同时,旧城区改建应符合以下条件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1)由政府组织实施;(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的旧城区改建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3)应当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如果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此处,“确需征收房屋”强调了房屋征收的必要性,意指确实需要使用该土地,而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如果不予征收就无法获得该建设用地。
问题三:以公共利益为名实际上征而不用或者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如何救济?
实践中,常常出现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行征收行为,实际上却征而不用或者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政府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虚构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征收,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返还被征收的财产。
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真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不能达到“公共利益”,可以收到房屋征
对于征收目的不正当,或者隐瞒真实目的的征收,或者政府在征收2年后未使用或者征而他用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征收人有权请求政府返还被征收的财产,由征收人作出是否返还被征收财产的决定;如果征收人拒绝返还被征收财产,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人返还被征收财产的,被征收人应该退还相应的补偿款或补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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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律师说法:以“公共利益”进行商业开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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