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最高法明确: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和土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诸如最高法有关人员介绍说的一样,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行政强制、征地拆迁等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这也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越来越多。
在实践房屋拆迁过程中,在补偿协议安置未达成一致,征收方就违法断电、断水、违法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做法也不利于促进房屋征收工作。在最高法昨天发布的案例中,宝鸡市区政府强拆村民房屋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强制案。
宝鸡市区政府在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就直接对村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被法院判决违法。下面我们一起就来了解一下案件具体的情况
案例显示,李三德是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李三德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认了被征收房屋面积,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等。同时还约定了李三德要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
同年10月2日,李三德从被征收房屋搬离并将钥匙交付给城改办。2016年9月,陈家村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手续及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将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李三德不服该拆除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宝鸡市区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是,一审法院以渭滨区政府拆除行为是依据《拆迁过渡协议》为由,驳回了李三德的诉求。李三德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家村村委会强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系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而渭滨区政府在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就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高法: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针对本案,最高法称,关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也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之前首先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是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若是想强制搬迁或是拆除房屋,也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准许后,征收方才方可实施强拆行为。在未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渭滨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虽然是发生在李三德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后,但是,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因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是此后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对此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无论是谁实施的强拆行为,只要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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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律师:最高法明确: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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