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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最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1 04:06:4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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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策性搬迁事务逐渐增多。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涨知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最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涨知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策性搬迁事务逐渐增多。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概念明确


      —— 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注意: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 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02


      热点问答


      1. 什么是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应如何处理?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注意: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 企业政策搬迁中的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3.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时限是多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呢?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需注意什么

该文件主要阐述了企业因政府政策性搬迁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其搬迁支出后的差额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但需要注意政府搬迁必须有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支出必须与搬迁资产有关,超过“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额的搬迁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法律分析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企业因政府政策性搬迁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其搬迁支出后的差额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具体运用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的搬迁业务除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外,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完成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任务。

二、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取得的搬迁、重建资金不属于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三、搬迁支出是指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支出。

超过“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额的搬迁支出,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四、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拓展延伸

搬迁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搬迁所得税是指在企业搬迁时,根据其原址与新址之间的距离和搬迁补偿费用的不同,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的所得税。搬迁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步:

1. 确定搬迁补偿费用:首先需要确定搬迁补偿费用,包括拆迁补偿、场地租赁等费用。

2. 计算搬迁损失:搬迁损失是指企业由于搬迁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

3. 计算搬迁所得:搬迁所得是指企业搬迁后所得到的利润。

4. 计算所得税:将搬迁所得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可得到搬迁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搬迁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会受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等因素的影响,具体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搬迁前,企业应仔细了解当地政策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搬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结语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企业因政府政策性搬迁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其搬迁支出后的差额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的搬迁业务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完成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任务;二是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三是搬迁支出是指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支出;四是超过“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额的搬迁支出,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因此,企业需要注意搬迁的规划、协议和计划,以及搬迁支出和固定资产的计算和折旧或摊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主观: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该企业的搬迁协议签订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确认搬迁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 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 纳税 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实际征管中对“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难以准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一步作出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该企业因市政规划实施的整体搬迁如符合财税〔2006〕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免税待遇时,还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免税审批手续。企业需要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搬迁的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营业税及其附加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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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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