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拆迁补偿规定001号文,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法律主观: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确权登记最新消息2013, 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议透露,
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确权登记最新消息2013, 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议透露,全国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还将着手研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近尾声,相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 的登记更深入、复杂。在国土部农村土地的工作计划中,确权登记将是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的核心前提之一,特别是对于酝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临近尾声,则是一个重要进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涵盖范围最深入落到‘村’一级,而目前进行的农地使用权登记将具体到农民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集体土地,而使用权登记主体则包括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仅到村一级即可,而使用权登记则要深入到农民个人,且土地种类更多更复杂。在内部会议上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要求国土部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和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明确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和支撑,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必须首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集体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年内出台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魏某林昨日透露,北京市集体土地出让转让的管理办法将在年内出台,权属清晰的集体土地也将确权发证。他还表示,宅基地换房的方式仅限于集体建设用地,面向的也只是农民自住房。
权属清晰土地将尽快发证
据魏某林介绍,北京市集体土地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年内肯定会出台。其中将确定集体土地流转的程序,及所需要的文件,下一步则要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对于权属清晰的集体土地,将尽快发放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现有的一些集体建设用地,其实原先并没有获得过规划的批准。以往规划确定的用地经过几年后,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魏某林说,目前北京正在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编,将重新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
前日,市国土局相关人士曾透露,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也将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对此,魏某林表示,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也应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是一个统一的市场,集体建设用地的招、拍、挂,可以在区县的土地中心完成。
小产权房处理看齐国家政策
对于此前相关部门透露的北京将借鉴宅基地换房模式,魏某林表示,宅基地换房只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涉及农用地和耕地。他还强调,宅基地不能牵涉到城乡流转,否则将造成小产权房等问题。这两天就有媒体问我,小产权房农民也愿意,为什么不能合法?我建议他们可以去问问农民,农民有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到底是农民愿意,还是村里愿意?
魏某林透露,目前北京对小产权房的调查已大体完成,我们发现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有一些企业在附近租地租房,现在已经成为了遗留问题。他表示,一些已存在的小产权房由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解决要非常谨慎。北京如何解决,将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要求。
1.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
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 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 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 补偿款。
补偿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 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 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2.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
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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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 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 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 补偿款。
补偿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 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 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2.北京农业用地法规
1.北京农业用地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
/publish/portal0/tab203/
还有,只列了3个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83.htm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91.htm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527.htm
2.牵扯到土地占用征收的补偿又是怎么样的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延庆。。。具体由各个
区县政府决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市国土局规范性文件/publish/portal0/tab205/
3.农业用地准许种树吗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
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
4.还可以去这里看看相关信息/tabid/197/Default.aspx
3.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
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 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 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 补偿款。
补偿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 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 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4.北京那个征用集体土地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二)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 关于发布《北京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
(六)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5.北京占用耕地赔偿标准
北京市农村耕地占用,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参考如下图
从上面情况来看,北京农村耕地占用,征收补偿标准各地区相关不大。
具体可参考如下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之补偿费用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提示:若有变动,请参考最新政策法规为准参考执行
1993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6.土易网如何解读北京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的
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性文件 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从全市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流转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稳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依法确权到户的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采取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这七类宅基地不能确权:1、新审批的宅基地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4、买卖的来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的宅基地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7、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此外,非法占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这种更不会给确权,还有可能会被处罚,要求恢复耕地。
一、别人占用了我家的宅基地,以后还能要的回来吗
宅基地是专供农民朋友建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目前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同时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朋友将宅基地更加灵活的使用起来,减少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但是如今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到城市,导致了农村许多宅基地资源遭到闲置,但同时农民朋友虽然不再农村居住,却依旧会在农村不断修建房屋,所以也时常出现农民的老宅被占用等问题,那么如果农民朋友的老宅被邻居或者他人占用了,农民还能够要回来吗?甚至还有许多农民朋友反应自己家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之后,却要不回来有又该怎么办呢?
农民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有可能要不回来,主要是这一个原因导致,那就是宅基地长期闲置荒芜,被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部门之后,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收回,同时由于邻居或者他人拥有建房需求,申请该处宅基地建房。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宅基地闲置荒芜两年以上将不予以确权,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如果属于空地或者房屋拆除、倒塌后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当然如果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未被收回的,使用权依旧属于原宅基地所有人。
二、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怎么处理方式
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处理方式:
1、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
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了,也会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也就是说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没分户的,只要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可以确权的;
4、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21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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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拆迁补偿规定001号文,北京市拆迁补偿政策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苏涵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