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房屋拆迁不履行法院判决,【民事案件】承包土地被侵占,法院判决:恢复原状,近日,石阡法院本庄人民法庭依法判决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赵某亮与被告赵某勇系同组村民,2021年11月,赵某勇趁赵某亮不在家,
近日,石阡法院本庄人民法庭依法判决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赵某亮与被告赵某勇系同组村民,2021年11月,赵某勇趁赵某亮不在家,将赵某亮承包证承包“坳口”责任田侵占,该责任田长11米,宽1米,约15平方面积。事发后,赵某亮向村委、本庄综治办反映请求调处,未达成调解。随后,赵某亮以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向本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赵某勇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在审理查明,赵某亮、赵某勇系同组村民,赵某亮分得并承包集体地名“坳口”责任田一块,1999年填发二轮土地承包证、及2018年航拍填发证在原告名下无争议。该承包责任田早年已改为旱地耕种,2014年赵某亮在该地上建修牛圈从事养殖业,至2019年停止养殖业,其牛舍闲置。2022年元月,赵某勇在相邻不远处新建房屋居住,其所建院坝占用集体上后山做农活大道,在其新修院坝与赵某亮承包田之间的斜坡荒地上,于是请人将赵某亮“坳口”责任田紧靠斜坡荒地一侧边沿砌上石头水泥保坎,赵某亮发觉此情况后提出异议,经所在村组织和镇相关部门多次调解,赵某勇承认砌石头水泥保坎准备改为通车路道,是占用了原告小部分土地,愿作适当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依法保护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本案赵某勇因建修院坝需改行车道砌石头水泥保坎时,其在未征得赵某亮同意便占用其承包责任田一小长条块的事实存在,现赵某亮经多方多次做工作,不愿谅解赵某勇作经济补偿,坚持诉讼要求赵某勇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应予支持。赵某亮另诉要求赵某勇在施工中损坏的财产赔偿500元,经查财产损失确实存在,其诉赔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也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赵某勇停止侵占赵某亮承包的坳口责任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侵占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赵某亮被损财产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在因修建堡坎侵害到原告承包土地,在原告不同意赔偿,要求恢复原状,组织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考虑到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行性且不比付出巨大社会经济成本,本案依法作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法律分析: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当事人可申请乡镇政府或国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有县级以上政府予以确权,不服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主要问题有:1、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四种类型:土地晨报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3、认定事实困难4、适用法律不统一5、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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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侵占房屋拆迁不履行法院判决,侵占拆迁款侵占罪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萧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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