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事后反悔不给钱了,我们是否就无计可施?,行政判决政府拒不履行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9 11:18:41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事后反悔不给钱了,我们是否就无计可施?,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

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事后反悔不给钱了,我们是否就无计可施?,行政判决政府拒不履行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事后反悔不给钱了,我们是否就无计可施?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您讲解关于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相关知识。


案例简述 JINGKANG LAW FIRM

本案例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xxx号,在本案中2008年8月15日,濮阳市政府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了子路坟城中村建设改造项目的申请,将位于濮阳市京绣花园东的土地29.73亩,规划用于村民住宅安置和建设开发。2011年,峰下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建设开发,单方投资建成村民安置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并承担了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等各项费用。在项目进行到2015年12月9日时,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调整,将原本的四栋住宅楼减少到三栋,较原方案减少建筑面积约5600平方米”,并同意“因方案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应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后经过评估损失决定给予34216642元,但建设方认为补偿的损失远远不够项目招标时所承诺的利益且补偿范围未涵盖所有损失,最终项目完成建设方无法按原计划获得收益。

后将华龙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濮阳市政府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而作出的行政允诺。该允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关于变更行政允诺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本案中,峰下公司在对涉案项目进行投资成本和可获利益的权衡考量后,对濮阳市政府的承诺作出回应,如约完成了村民安置住宅楼建设,并对四栋商品住宅楼的利润产生了合理的利益期待。濮阳市政府亦应按照允诺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开发企业所期待的利益。后判决重新计算补偿数额。


律师解读 JINGKANG LAW FIRM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本案中,峰下公司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峰下公司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一栋商品楼的合理利润。因此,其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如何行政部门应对政府拖欠工程款

应对政府拖欠工程款:

(一)与政府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二)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

(三)要求政府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四)到政府所在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行政判决政府拒不履行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举报涉案的行政人员不作为。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该向人民道歉,就应该追究其责任,可以向本行政及政府机关和上级机关检举,也可以向本市纪检委举报。主要投诉的办法如下:1、可以向不作为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举报。2、可以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事后反悔不给钱了,我们是否就无计可施?,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