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必须腾退公租房,哪些情况必须腾退公租房,2012年6月,住建部发布了《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该法规定了公租房的腾退标准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
2012年6月,住建部发布了《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该法规定了公租房的腾退标准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或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
法律分析
任何违规租用或侵占保障房的行为,一旦被查处,都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腾退。2012年06月,住建部发文,7月15日起将实施《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公租房的腾退的标准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本次发布的《办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分别罗列了8种必须腾退公租房的情况: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结语
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严格规范公租房的腾退行为,对于违规租用或侵占公租房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列出了8种必须腾退公租房的情况,包括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改变用途、装修不恢复原状、从事违法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不符合续租条件、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因此,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使用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公租房腾退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法律分析:公租房腾退补偿各地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时,公租房应当腾退:(一)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的;(三)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四)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五)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腾退情形有:转租或擅自调换的;改变住房用途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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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哪些情况必须腾退公租房申请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毕小思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