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站拆迁补偿协议,拌合站可以占耕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拌合站可以占用耕地,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拌合站与耕地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
拌合站可以占用耕地,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拌合站与耕地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非农业建设都不能占用耕地,而是在有条件利用其他类型土地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不占用耕地。
拌合站作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占用耕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是可以被允许的。
拌合站与永久基本农田:
同一法规条款还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体现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了确保粮食安全而特别划定的优质耕地,其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且受到严格保护,不允许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拌合站作为非农业建设项目,绝对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综上所述,拌合站可以占用耕地,但在有条件利用其他土地的情况下应优先避免占用耕地,并且绝对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进行拌合站建设时,应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不可以。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法律主观: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主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条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综上所述,基本农田是可以征用为建设用地,这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有补偿。具体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土地平整;(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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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诗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