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圣运第2098起胜案】福建胜案:补偿迟迟不到位,圣运律师助力全面获赔!

  • 发布时间:

    2020-11-25 17:21:06
  • 作者:

  • 字体大小

    []

委托人:郑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郑先生在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

委托人:郑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郑先生在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曹村西林村与一家人共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在125平方米左右,因江阴工业集中区环保隔离带搬迁工程项目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被征收。郑先生与镇人民政府还未能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2017年2月20日,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对房屋进行了拆除,给郑先生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郑先生的家人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这样的征收方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郑先生针对拆除行为,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审判中也确认了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虽然确认了行为违法,但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郑先生一直未得到补偿。不仅如此,郑先生的儿子已经成家立业,与其也已经分家,共有两个户口本,符合分户标准,应安置1块宅基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郑先生于2018年6月28日向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提出了赔偿申请,但镇人民政府一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为了维护郑先生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再次协助他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其能获得合理补偿。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镇人民政府在未与郑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实施拆除的行为已经对郑先生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这种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郑先生是有权取得合理赔偿。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郑先生应当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赔偿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提供的系列性经济损失的证据中,可以证明其房屋已经实际损毁,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该地区周边的实际情况对郑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参照《江阴工业集中区环保隔离带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行政机关,镇政府应积极与郑先生协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结合郑先生的实际情况,确保其享有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更应积极与其协商,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内对郑先生予以全面赔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