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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83起胜案】福建胜案: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拆除违法建筑?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11-25 17: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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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曹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连城县城市管理局案情回顾 曹先生是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隔川

委托人:曹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连城县城市管理局

案情回顾
    曹先生是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隔川乡隔田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的宅基地,经批准后依法建设附属房屋667平方米并合法经营了川盛家庭农场。2017年11月24日,曹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强行拆除,拆除之前曹先生没有收到任何书面通知。这样的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曹先生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居住。因此,曹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圣运律师综合案件情况认为,针对连城县城市管理局拆除曹先生的房屋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仍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在本案中,连城县城市管理局曾于2017年11月14日对曹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曹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是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连城县城市管理局不得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只有曹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不仅如此,在作出拆除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同时向曹先生发出书面的催告通知,更应当听取曹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在公告或催告书催告履行的期限届满后,曹先生仍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才能够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本案中,连城县城市管理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曹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前期的努力及后期开庭的表现,法院在查明了案件详情后,判决确认连城县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4日拆除曹先生位于连城县隔川乡隔田村667平方米附属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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