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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迁系列之: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责令其重审违法发放规划许可案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5: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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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林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某行政区某小区居民,因其所在的小区被列入旧城改造的范围之内,林先生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子涉及拆迁

【基本事实】
       林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某行政区某小区居民,因其所在的小区被列入旧城改造的范围之内,林先生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子涉及拆迁,因补偿标准过低,林先生无法接受,双方陷入了僵持,小区也被断水、断电,林先生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于是林先生托亲戚朋友多方打听,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争取合法权益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宋金玉和刘宏国协助争取合法权益。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后,根据现场勘查以及林先生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征收行为有违法点存在”,于是三位律师建议林先生先从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入手,启动了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在得到福州市规划局关于“规划许可证”的答复后,三位律师发现该建设项目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就得到了规划许可,于是三位律师建议林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市规划局违法发放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做出了驳回林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林先生不服,于是在律师的协助下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之后林先生争取合法权益信心大增,继续启动其他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关于此案,三位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审批时普遍存在违法行为,在核实拆迁、征收行为时一定要对前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该案中三位律师在得到“规划许可”答复后,到地方规划局网站仔细查看所需申报材料,并对规划局的答复认真核实,果然就找到了存在的问题,三位律师建议在审查其他许可证时也是一个道理,不仅要对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审批材料进行核实,从这里找违法点,增加自己与拆迁方谈判的筹码。
       该案一审虽然驳回了诉讼请求,但三位律师认为这是在当前司法体制下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有时一审法院很难独立作出公正判决,所以三位律师建议林先生上诉,来摆脱地方的干预,在二审中三位律师凭着多年来所养成的职业习惯和职业素养,认真准备庭审材料和证据,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三位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 
      【拆迁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在公民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就该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的规定,相关单位在申请用地时应该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划拨土地。

根据福州市的地方法规,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打印申请表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用地更名的报告原件(说明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的计划等),原件1份
3、勘测院新修测的1:500地形图及对应的电子地图,原件各1份
4、原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如有短缺应提供声明遗失的登报启事,原件1份
5、更名后有效的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为法院拍卖的土地,应提供法院拍卖确认文件,原件1份
(2)项目以市国土局已更名的,应提供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有补充合同的应提供补充合同,复印件1份
(3)市委、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明确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1份
       如果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提交所要求的内容,当事人在争取合法权益时可以从这些违法点入手,对相关单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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