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邱女士在广西经营一家民用综合厂,2024年因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建设,厂房被纳入征收红线。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化解、补偿洽谈未达成一致,辖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人员对厂房实施强制拆除。邱女士委托圣运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先行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最终广西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该案虽暂未进入赔偿阶段,但成功锁定了强拆违法的关键前置条件,也为同类“以拆违代征收”“旧文书新强拆”的征拆纠纷提供了维权参考,充分体现了圣运律师团队在征拆维权中“抓程序漏洞、保当事人后续权益”的专业思路。
案情溯源:平陆运河项目征地未达协议,20余年历史建筑遭强推
邱女士的综合厂位于广西,为两层砖混结构(地上一层、地下一层),占地约0.43亩,邱女士长期对外出租,收益稳定。案涉地块属于国有储备用地,邱女士自1981年起就在该地块开展经营,因历史遗留问题,厂房始终未办理规划审批及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当时的规划主管部门曾针对案涉建筑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当年未实际完成拆除,此后邱女士对建筑进行过修缮、续建,双方就该建筑是否属于“新增违建”始终存在争议。
2024年平陆运河广西段项目启动,案涉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邱女士积极配合洽谈,但征收方始终未向其送达房屋及土地的正式评估报告;2024年6月,广西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因核心评估依据缺失,调解未果。同年8月,辖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城管及拆迁公司进场,对案涉厂房实施强制拆除。据邱女士陈述,强拆当日有工作人员限制其与家人出行,室内物品被统一清点后搬至政府指定仓库。
圣运律师提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先评估、再洽谈补偿,未依法评估、未保障被征收人异议权的,征收程序本身存在瑕疵。若征收方谈不拢补偿时突然拿出数十年前的“违建认定”要求无偿强拆,大概率属于“以拆违代征收”,目的是规避法定补偿义务。
律师介入:圣运律师团队紧扣两大核心,抗辩强拆程序违法
圣运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结合建筑历史背景与征收属性,制定了针对性诉讼策略,核心围绕两个层面展开:
第一,厘清本次强拆性质:属独立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能直接沿用1996年的旧文书
圣运律师团队提出:即便1996年的限拆决定当年未完全执结,距今已28年,期间案涉建筑现状、权属可能已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未重新核查、未重新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直接依据数十年前的文书实施强拆,缺乏现行法律依据。更何况案涉地块是因征收项目收回土地,性质上属于征收范畴,区政府应先走征收补偿程序,而非直接走拆违程序。
第二,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违建需拆除,也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强拆前必须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违建强拆还需额外履行公告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期限。本案中区政府未走任何前置程序,既未催告,也未听取邱女士意见,更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直接组织人员强拆,哪怕实体上建筑被认定为违建,程序也完全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圣运律师团队还提交另案生效判决,证明区政府此前曾针对案涉建筑作出过《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又自行撤销,该撤销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足以说明区政府本身认可案涉建筑存在补偿利益,转而走拆违程序实为规避补偿,不符合征收法定要求。
庭审抗辩:圣运律师据理反驳,锁定程序违法核心
针对被告区政府提出的“96年已申请法院执行,本次仅为完成拆除”“违建无补偿”等抗辩,圣运律师在庭审中逐一回应:
1. 关于1996年的执行程序:当年执行通知书仅针对1996年认定的违建部分,若当年未执结,行政机关也应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不能直接沿用旧依据拆除可能存在续建、修缮的现状建筑,否则属于“新行为无依据”。
2.关于违建补偿:案涉建筑形成于1981年,属于当地普遍存在的历史遗留未办证问题,并非邱女士故意抢建,征收中应当结合建造历史、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合理补偿,不能以“违建”一概无偿拆除。
3.关于程序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区政府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强拆程序违法。
维权成果: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维权锁前提
广西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争议焦点逐一认定:
1.原告资格:邱女士是综合厂经营者,为强拆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2.被告资格:市级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职权分配,未直接实施强拆,故辖区政府对强拆负责,为本案适格被告;
3.实体层面:案涉建筑未办理规划许可,属于违建,区政府有拆除职权,强拆具备实体依据;
4.程序层面:区政府强拆前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因房屋已被拆除无撤销内容,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广西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邱女士综合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圣运律师提示:本案虽法院认可了强拆的实体依据,但完全采纳了圣运律师关于“程序违法”的核心抗辩,相当于锁定了“强拆违法”的关键前提,邱女士后续可据此进一步主张征收补偿,或针对强拆造成的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相比直接谈补偿话语权显著提升。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圣运护航:遇“以拆违代征收”、旧文书新强拆,及时维权锁前提
圣运律师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企业主:在平陆运河这类国家重大线性工程征收,或是普通城中村、旧改征收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谈不拢补偿时,翻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违建认定”“限拆文书”,跳过征收程序直接强拆的情况,遇到这类问题请注意:
1.历史遗留未办证建筑≠“无偿违建”:圣运律师提示,八九十年代因登记制度不完善未办理规划、产权手续的建筑大量存在,这类建筑在征收中应当结合建造时间、当地政策、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征收方不能直接以“违建”为由拒绝对话、无偿拆除。
2.旧文书不能当新强拆的“免死金牌”:圣运律师强调,哪怕是几十年前作出的限拆决定,行政机关也未可以直接沿用,必须重新核查建筑现状、重新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公告等法定程序,缺一个都属于程序违法。
3.强拆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强拆现场的工作人员、文书、封条、拆除过程拍照录像,拨打110要求出警并留存报警记录,保存好建房成本凭证、经营流水、租赁合同等,后续维权均可作为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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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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