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拆迁户都踩过同一个大坑:自家厂房没谈妥补偿,就被村委会直接拆除;找镇政府讨说法,对方一口咬定拆房是村集体自治行为,和政府毫无关系。当事人拿着证据起诉维权,结果一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维权之路刚起步就彻底卡住,不少普通人到这里直接心灰意冷,觉得没有说理的地方。
今天这起真实行政诉讼判例,就是典型的 “村委会拆房、政府甩锅” 场景。全文没有难懂的法律黑话,家里有厂房、农村经营用房面临拆迁的朋友,建议认真看完,遇到同类情况直接套用思路。
【糟心现状:厂房无故被拆,两级主体来回踢皮球】
天津市的杨女士与王先生在村内集体土地建有厂房,长期用于生产经营。当地启动示范小城镇安置区公共项目后,二人厂房划入征收清理范围。 2019 年 7 月,村委会上门通知二人腾空厂房内可移动设备、货品。二人仅搬走全部可移动物品,自始至终没有签订拆除协议,也没有口头、书面同意拆除厂房主体建筑。 仅仅一个月后,村委会直接将整栋厂房拆除完毕。事后村里通知二人领取评估补偿款,但双方对拆除合法性、补偿金额分歧巨大,二人始终没有领取款项。
为查清拆除行为真正负责人,二人先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报警固定证据,调取到两份关键材料: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拆除清理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对镇城建办工作人员、村委会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全部证据清晰写明,本次厂房拆除清表工作,是镇政府为推进安置区建设,委托村委会落地执行。
手握完整证据,二人起诉镇政府,诉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厂房全部财产损失。可庭审中,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口径,抛出两套推脱说辞:
1.拆除厂房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镇政府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书,不存在委托拆除行为,不该作为本案被告;
2.厂房 2019 年就已拆除,时隔多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采信上述抗辩观点,直接裁定驳回二人起诉。维权陷入绝境,当事人当即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全力扭转一审不利局面。
【直击两大套路,逐条戳破行政机关抗辩理由】
接手案件后,圣运律师团队没有机械堆砌法条,而是站在普通拆迁户的维权视角,结合全部证据链条,在二审庭审逐条反驳对方观点,两大核心抗辩全部被推翻:
1、不存在单纯村民自治拆房,镇政府才是法定责任主体
镇政府一直以 “无书面委托协议” 为挡箭牌,试图剥离自身责任。圣运律师团队拿出三层相互印证的证据,完整锁定行政委托关系: 第一,案涉安置小区是镇政府主导的公共民生项目,拆除范围划定、补偿资金拨付、拆除完工验收全部由镇政府管控,双方专门签订拆除清理补偿协议; 第二,公安询问笔录中,镇政府城建办工作人员、村委会负责人均亲口承认,拆除工作由镇政府统筹安排,交由村委会现场实施; 第三,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身没有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强制清理的法定行政职权。只要是为政府公共项目实施拆除,即便没有纸质委托书,法律上也会认定为事实行政委托,全部法律责任由委托的镇政府承担。
针对村委会提出 “当事人自愿腾空厂房、交由村里处置” 的说法,圣运律师团队直接指出关键漏洞:村委会全程无法提供任何书面同意拆除、放弃房屋产权的证据。当事人仅搬走可移动货物设备,从未作出同意拆除厂房、放弃补偿权益的意思表示,不能凭空推定当事人自愿交出房屋拆除。
2、起诉期限不从拆房当日起算,本案起诉完全合法有效
“房屋拆了好几年,起诉超期” 是拆迁案件里行政机关最常用的抗辩手段,也是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最容易踩的误区。 圣运律师团队向法官讲明普通人维权的现实困境:2019 年厂房被拆后,镇政府、村委会互相推诿,双方都不肯承认自己是拆除责任主体,当事人根本无法确定应当起诉哪个行政机关。 直到 2023 年另案庭审过程中,通过调取公安笔录、项目补偿协议,二人才完整确认,拆除行为本质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需要从当事人明确知晓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当天才开始计算。当事人 2024 年 5 月提起本案诉讼,完全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对方主张超期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支撑。
3、证据完整符合起诉条件,一审驳回裁定存在双重错误
综合全部证据与法律逻辑,圣运律师团队总结核心上诉观点:当事人已经提交厂房被拆、镇政府委托拆除的完整证据,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完全满足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未完整核查全部卷宗证据,草率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应当撤销原裁定,指令基层法院审理实体争议。
【二审终审利好:法院全盘认可圣运律师代理意见】
二审法官完整核对全部书证、询问笔录,全面采纳圣运律师团队提出的全部代理观点,梳理三大核心裁判结论:
1. 村委会无法举证当事人自愿同意拆除厂房,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动放弃房屋产权;
2. 项目协议、公安笔录相互印证,案涉厂房拆除属于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3. 当事人 2023 年才查清拆除责任主体,次年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镇政府超期抗辩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1. 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
2. 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简单来说,当事人彻底打通程序维权关卡,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院会直面 “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厂房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两大核心诉求,维权迎来关键转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圣运律师办案干货:村委会拆房,两个维权关键点别踩坑】
结合本案完整办案经验,圣运律师团队整理两条接地气、可直接落地的维权提醒,厂房、农村房屋面临拆迁的朋友一定要收好:
关键点一:村委会动手拆房≠政府无责,分清自治行为和行政委托
很多乡镇拆迁都会让村委会出面拆除,事后拿 “村集体自治” 推卸责任,这是非常普遍的规避手段。 分辨核心标准:只要拆除是为政府安置、片区改造、征地等公共项目,项目规划、补偿钱款、验收工作全部由镇政府把控,哪怕村委会亲手实施拆除,都属于法律上的行政委托,起诉被告必须定为镇政府。 维权实操动作:主动调取项目拆除协议、公安询问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固定政府主导拆除的证据,这是锁定责任主体最关键一步。
关键点二:起诉期限不是房屋被拆当天起算,不知道谁拆的不计入期限
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有认知误区:房子拆了几年,再起诉就来不及。但司法实践认定起诉期限有双重标准,既要知道房屋被拆,还要清楚主导拆除的行政机关。 如果镇政府、村委会刻意隐瞒责任主体、互相甩锅,当事人无法确定被告,起诉期限不会开始计算。房屋遭遇拆除后,可以通过报警、申请信息公开、起诉履职等方式查清真正责任机关,自明确行政机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维权指引】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行政机关常常借助村委会、第三方机构实施拆除,再以 “非政府行政行为” 为由推卸全部责任,很多当事人一审就遭遇驳回起诉,维权信心遭受巨大打击。本案中圣运律师团队凭借多年行政诉讼办案经验,梳理完整证据链条,精准拆解行政委托、起诉期限两大核心法律问题,在二审实现程序逆转,为当事人推开实体维权大门。
如果您名下厂房、经营用房、农村住宅遭遇村委会、第三方主体拆除,对应机关拒不承认自身责任,不清楚如何固定证据、拟定诉讼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不妨及时寻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帮助,依托成熟的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办案经验,依法维护自身房屋财产合法权益。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