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何女士在山西省太原市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后于城中村改造中与社区居委会及原社区书记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除按统一方案补偿外另行奖励住宅面积及商铺,但回迁时仅部分安置、商铺未兑现。何女士委托圣运律师提起履行行政协议之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责令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交付剩余回迁住宅并按方案兑现商铺收益分红。
案情溯源:签了协议,回迁房与商铺却久拖不交付
何女士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1年,社区启动城中村改造,制定并公布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何女士户按方案签署协议及结算清单,确认一层二层合计420.16平米产权置换,另按当时人口享受人头奖励。
2013年12月,为推进平稳动迁,何女士(甲方)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乙方)、时任社区书记(丙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一、按社区统一标准补偿房屋面积420平米+人头奖励住宅140平米(按7人计)、商铺140平米(按7人计);二、在此基础上再奖励住宅180平米及地下车库私家车位1个;三、商铺按整租模式每年按股份分红。
协议签订后,社区陆续向何女士交付了3套住宅共341.53平米,并在2022年、2023年按人头向其发放了商铺分红款。但剩余应回迁住宅面积、140平米商铺(收益分红形式)等长期未落实。何女士多次交涉无果,社区居委会称"奖励部分超出方案需政府确认""等领导批示",互相推诿。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城中村改造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居委会受政府委托或依据政府制定的改造方案实施的签约、承诺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签了协议却不履约,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圣运律师介入:锁定"行政委托+协议部分有效+政府继续履行"三大核心
何女士经多方咨询来到圣运律所,圣运律师团队接待后详细审阅了拆迁安置方案、结算清单、《协议书》、历次分红记录。圣运律师经研判后分析:
第一,明确被告主体为区人民政府。
城中村改造实行"政府主导、村集体实施"模式,区政府是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和补偿安置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系在政府主导改造背景下、依据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及授权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为,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二,区分《协议书》条款效力,主张与安置方案一致部分当然有效、超方案奖励部分由政府调查核实后履行。
圣运律师针对性论证:协议中关于"按统一方案补偿420平米+人头奖励140平米商铺、140平米住宅"的约定完全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充方案,该部分条款合法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
第三,起诉期限不受影响。
圣运律师指出:本案系要求履行行政协议中尚未履行且持续有效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完全履行安置职责,属行政机关持续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起诉不受一般行政行为起诉期限限制——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圣运律师于法庭据理驳斥被告政府抗辩
关于原告资格与被告主体——何女士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协议签署人,是协议相对方和利害关系人;城中村改造由政府统筹、方案由政府批准实施,居委会签约行为系受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圣运律师此点论述被判决书明确肯认。
关于协议效力分层认定——与安置方案一致的条款(420平米产权置换+按人头120/140平米住宅及商铺奖励)有方案依据,属有效行政协议条款,被告应继续履行。法院核算:何女士户应得安置住宅=一层二层420.16平米+按6人计人头奖励120平米=540.16平米,已安置341.53平米,剩余198.63平米被告须继续履行交付。
关于商铺——何女士户6人,按补充方案每人20平米商业面积奖励共120平米,被告应按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继续支付分红收益,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起诉期限——因被告持续未履行安置义务,原告起诉不受起诉期限阻碍,被告抗辩不成立。
维权成果:法院判决责令政府继续履行安置义务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采纳了圣运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
一、责令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协议书》所涉对何女士户回迁安置198.63平米住宅的交付;
二、责令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就《协议书》所涉对何女士户回迁安置200平米住宅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再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责令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书》所涉对何女士户120平米(6人)社区集体统一管理商铺的收益分红。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对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判决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明确政府主导模式下区政府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责任主体。
圣运护航:城中村改造签了协议不履约,专业征拆律师帮您锁定政府责任
圣运拆迁律师在此提示:城中村改造中若您与居委会/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充奖励协议,但回迁房长期不建、不分房、商铺不兑现,切勿仅停留在"找村委吵"——村基层组织受政府委托签约,最终补偿安置责任在政府。遇到"协议超出方案被认定无效""已签放弃声明不让再要""等了多年没消息"等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固定政府履约义务。
如果您也遇到了城中村改造回迁房久拖不交、安置协议签了却不兑现、商铺分红被取消、政府以"超方案"为由拒履协议等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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