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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案例:依据法院裁定强拆违建未清点屋内物品,圣运律师助当事人二审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26-07-16 14:21:50

序言

征地拆迁及违法建筑处置中,不少行政机关认为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就可以直接强拆,至于屋内物品要不要清点、要不要登记造册、要不要及时通知领取,统统不重要——反正拆的是"违建",东西坏了丢了是当事人自己不搬的责任。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工艺品厂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明确告诉行政机关:法院裁定准予拆违,不等于你可以不按法定程序处置屋内合法财产。未清点造册、迟延通知领取,一样构成程序违法,照样要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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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溯源:厂房被国土部门认定违建,法院裁定准予拆除

杨先生在浙江省投资经营工艺品厂,在村内使用岳父名下的集体土地建成厂房及仓库,用于工艺品加工生产。2007年,秦先生占用该地块建设,后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划部分建筑物、没收符合规划部分建筑物并处罚款,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21年1月,镇政府向秦先生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随后张贴《强制拆除公告》,定于2021年2月1日前强制拆除。2021年4月8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违法建筑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并对厂房内机器设备、蔺草原料、办公用品等进行搬离,当日晚间拆除完毕。2021年7月,镇政府才通知杨先生一方前往领取搬离物品。

杨先生认为,虽然建筑本身被法院裁定准予拆除,但强拆过程中镇政府未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公证视频也无法完整反映机器设备种类数量及蔺草重量,且通知领取物品严重迟延,造成部分蔺草变质、设备损坏,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实施强制拆除时,仍应遵守正当程序——对建筑内合法财物须清点、登记造册,在公证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搬离保管,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即便执行标的是"违法建筑",屋内合法财产仍受法律保护,未履行清点保管通知义务即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诉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


圣运律师精准锁定"未清点造册+迟延通知"两大程序违法核心

圣运律师团队对一审卷宗、处罚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强拆现场照片、公证书及视频、领取物品通知时间节点等全面复盘,精准提炼出本案两大诉讼突破口:

第一,强拆虽属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司法协助行为,但实施机关仍须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正当程序。

圣运律师向法庭阐明:本案中执行实施"方式"——即未对室内物品清点登记造册、未完整记录搬离情况、迟延近三个月才通知领取——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应尽到妥善保管及通知义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造册公证程序,属于"采取违法方式实施",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可确认违法。

第二,未造册+迟延通知已实质影响当事人财产权益,不能因"有公证"而豁免。

公证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视频未能清楚说明机器设备具体型号数量、蔺草重量,部分视频显示在拆除部分房屋前屋内物品是否清空无法核实,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要求的"登记造册"是两回事。圣运团队指出:法律要求"登记造册"是独立程序义务,公证仅能证明过程保全,不能替代清点造册;且4月8日拆除、7月16日才通知领取,间隔过长,无法证明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特别对有时效性贬值风险的蔺草原料影响明显。

圣运律所指导下,工艺品厂及秦先生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镇政府2021年4月8日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维权博弈:二审法庭据理驳斥"有公证即程序合法"抗辩

圣运律师在庭审中系统反驳并得到宁波中院采纳:

关于受案范围与程序审查——圣运律师强调,执行裁定仅授权对"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拆除,并未授权可以忽略按法定程序处置屋内合法财产。未清点造册、迟延通知属于执行方式违法,依司法解释可审查并确认违法,上诉人起诉符合条件。

关于未登记造册——圣运律师引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九条:"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系并行要求而非替代登记造册。公证书所附视频无法辨识设备铭牌型号数量及蔺草称重数值,不能达到"登记造册"的证明标准,一审认定"程序已保障"有误。

关于通知领取迟延——圣运律师指出,强拆当日即已完成物品搬离保管,却拖延至三个多月后才通知领取,且无证据证明期间对蔺草等易变质物品采取了特殊保管措施,违反妥善保管及及时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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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果:二审采纳圣运律师意见,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撤销区人民法院错误行政判决;

确认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8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古林镇政府承担。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应遵守特别规定并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公告载明强制执行时间,对建筑内财物应在公证或第三方见证下登记造册、搬离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要求审查的除外情形——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不属于不予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圣运护航:违建强拆也须依法定程序保障屋内合法财产

圣运拆迁律师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及企业主:即便您的房屋或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法院也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负责组织实施拆除的乡镇政府或执法部门在强拆时仍必须对室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合法财产履行清点登记造册→公证或第三方见证搬离→妥善保管→及时通知领取四项法定程序。实践中不少地方以"违建不赔""你拒不搬我直接清"为由省略清点造册、野蛮清场,导致贵重设备或存货灭失、损坏、无法核对数量——这种做法违反《行政强制法》及地方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您可以对其强拆行为中程序违法部分提起诉讼确认违法,并据此主张物品损失行政赔偿。

如果您也遇到了房屋或厂房被认定为违建遭强拆、强拆时屋内物品未清点被损坏、拆违程序不合法、征收方以"违建"压低或拒付补偿等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案件初步分析,帮您评估取证要点与维权路径,助您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权益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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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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