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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案例:企业未签补偿协议遭街道办强制断三相电,圣运律师确认断电行为违法!

2026-07-16 14:27:44

序言


征地拆迁中,尤其是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部分征收实施单位为了给被征收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时会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软暴力"手段逼迫搬迁。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浙江省温州市一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诉街道办事处强制断电一案,就是典型的"以断电解约施压"违法案件。公司代表人张先生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断电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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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溯源:城中村改造未达协议,厂房三相电被剪断贴封条


张先生在温州市注册成立了一家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从事阀门生产加工经营,并在该地址接入三相工业电表用于机床及生产设备运转,另有一块单相生活用电表供日常照明。后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司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双方就安置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始终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12月,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来到公司厂房外,直接使用钳子剪断三相电表的进户电线,并在电表箱上张贴了印有"街道办事处封"字样的封条。单相生活用电未被切断,但三相工业用电中断直接导致良技公司机床设备无法运转、生产全面停滞。

张老板事后向当地供电所咨询得知,断电操作并非供电部门实施,而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所为。多次交涉无果后,张老板以良技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圣运律所接受委托。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同样禁止行政机关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即便被征收人未签约、即便存在消防隐患需整改,行政机关也无权直接采取断电解约手段,更不能在征收补偿未落实前以断电胁迫搬迁。

律师介入:圣运律师精准锁定"断电属行政行为+街道办无断电权限"两大核心


圣运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材料,经研判后的核心法律策略围绕两个层面展开:

第一,被诉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圣运团队指出:被告剪断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三相电,直接导致原告停产停业,对原告财产权益及经营自主权产生实质不利影响;且被告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张贴封条、实施剪切,系在履行城中村改造征收推进职能过程中借助行政权力作出的单方处置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可诉行政行为的定义——被告主张"不产生实际影响"与客观事实相悖,法院应予受理审查。

第二,被告不具对用电户直接断电的法定职权,其断电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电力法》及供用电营业规则,中断用户供电须经法定告知程序并由供电企业实施,行政机关无直接剪断用户进户线的职权。即便被告在消防检查中发现"住用混同"消防隐患并责令整改,依据《消防法》及《浙江省消防条例》,街道办事处可责令改正或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罚,但绝无权自行剪断三相电线路——尤其当该断电行为发生在征收谈判背景下、且被告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责令限期拆除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时,此种"借消防名义行逼迁之实"的断电行为明显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圣运律师于法庭据理驳斥"仅消防督改不属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再诉不受理"抗辩


针对被告抗辩,圣运律师在庭审中系统反驳并得到法院采纳:

关于起诉期限——圣运律师引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告断电时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原告2021年11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距2020年12月31日尚不足一年,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援引六个月一般起诉期限却忽略"未告知诉权则适用一年最长保护期"的特别规定,于法无据。

关于断电行为性质及被告职权——圣运律师强调: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系被告实施剪切并封表。被告虽出示用电明细主张"原告自行恢复故未断电",但明细仅反映月度结算电量、无法证明中断当日未发生剪切及封表事实。被告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关,可依《浙江省消防条例》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但法律未授权其可直接切断企业生产用电,更未授权其在征收背景下以断电施压签约,该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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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果: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断电违法


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争议焦点逐一认定并采纳圣运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对原告实施强制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采取措施消除;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委托,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含直接断电职权)。

圣运护航:遇征收中以断电解约逼迁,专业征拆律师助您确认违法并维权


圣运拆迁律师在此提示广大企业主及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过程中,若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指挥部、城投公司等)以"消防整改""违章用电"等名义直接切断您的生产用电或生活用电、且未依法作出任何限期拆除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申请法院执行,该断电行为通常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及《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性规定。请注意第一时间对断电现场(剪断线路、封条、张贴文书)拍照录像固定,保留电工接线记录及停电前后生产日志,并尽快咨询圣运专业拆迁律师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如果您也遇到了房屋或厂房被以断电解约逼签、征收方以停水停电施压未签约、企业因非法断电遭受停产停业损失、强拆前后遭遇配套公用事业中断等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案件初步分析,帮您评估取证要点与维权路径,助您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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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