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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征拆案例:合法厂房被拆除,圣运律师协助法院确认政府违法,责令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2026-07-06 14:50:50

序言

何先生(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拥有合法厂房,2023年5月被镇人民政府接连下达《限期搬离告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在何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尚未审结时,于同年6月10日将厂房强制拆除。何先生委托圣运律师维权,圣运律师团队精准抓住"限期拆除决定已被法院撤销、强拆无法律依据"这一核心违法点,提起确认强拆违法并履行补偿职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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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溯源: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厂厂房,三天内连收三份拆迁文书

何先生系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获批土地上建成厂房持续经营多年,还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城市配套费。

2023年3月3日,何先生企业的土地及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就在补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3年5月25日,镇人民政府向企业同时送达《限期搬离催告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次日又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厂房属于违法建筑,责令于5月28日8时30分前自行拆除。

何先生对《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8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镇人民政府不顾复议程序正在进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尚待审查,于2023年6月10日直接组织人员将何先生的厂房全部强制拆除。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复议决定或诉讼裁判作出前,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圣运律师特别提醒企业主:遇"先认定违建、后强拆"情形,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并及时委托专业征拆律师介入固定证据。


圣运律师介入:锁定"限拆决定被撤销→强拆无依据"核心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做了以下关键工作:

第一,全面梳理并固定企业厂房合法性证据链。圣运团队指导当事人整理并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案涉厂房并非无主违建,而是经政府审批、企业依法建设的合法生产经营场所,且案涉地块已于2010年被省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长期受政府认可。

第二,等待并跟进关联案件——限期拆除决定撤销之诉。 圣运律师同步代理何先生就《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2024年1月,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区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这一生效判决成为本案确认强拆违法的最有力依据——既然作为强拆"前置依据"的限期拆除决定已被法院撤销,强拆行为便彻底丧失法律基础。

第三,精准起草行政起诉状,并列明两项核心诉求: ①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违法;②判令被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对原告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依法作出补偿处理。圣运律所在起诉中特别指出:原告土地及厂房在征收范围内,被告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本应依法开展补偿安置工作,却违法以拆违代替征收、在复议期间强拆、且强拆所依据的限拆决定已被撤销,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圣运律师:法庭上据理力争,驳斥"违建已过有效期仍可强拆"抗辩

针对被告抗辩,圣运律师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进行系统反驳并得到法院采信:

关于强拆合法性——限拆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强拆无法律依据。 圣运律师阐明,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唯一职权依据是其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被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撤销,被告的强拆行为自始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

关于原告厂房合法性——原告持有完整审批手续并持续缴税。 圣运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证一照施工许可证及历年缴税凭证,足以证明厂房建设经政府审批、企业合法用地用房,被告仅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使用期超二十年"等理由否定合法性,但未提供相反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无效或撤销,不予支持。

关于履行补偿职责——征收范围内未签协议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处理。 圣运律师强调,2023年3月区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方案将原告厂区纳入征收范围,被告作为征收实施机关,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报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处理,而非以拆违代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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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确认强拆违法并责令政府履行补偿处理职责

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原告食品加工厂的厂房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报请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食品加工厂使用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

收到判决后,何先生对圣运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评价,表示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责令履行补偿职责,为企业最终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打开了关键通道。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圣运护航:企业遇"以拆违代征收"强拆,及时委托圣运律师

圣运拆迁律师在此提示: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征收实施单位为压缩成本、加快进度,常对企业持有历史审批手续的厂房径行认定为"违法建筑",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后迅速强拆,美其名曰"消除违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尤其在已发布征收公告、企业厂房在征收范围内时,行政机关应优先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非以拆违代替征收;即便认定为违建,也必须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

若您的企业厂房遭遇违法强拆以拆违代征收限期拆除决定下达后立即强拆强拆后补偿久拖不决等情况,请勿消极等待,应尽快咨询专业圣运拆迁律师圣运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企业拆迁、厂房强拆维权、征收补偿谈判等领域,如您面临类似企业拆迁纠纷、房屋强拆维权难题,欢迎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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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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