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400-159-8098

征地拆迁事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文章详情
400-159-809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syls@bjsheng.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河南案例:未签补偿协议房屋遭镇政府强拆,圣运律师确认强拆违法帮当事人锁定赔偿基础!

2026-07-06 14:53:52

01

序言

圣运律师事务所近年代理了一起典型的"未签约先强拆"违法案件。于先生的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高速公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争议未签协议,镇人民政府直接将其房屋强制拆除。于先生委托圣运律师维权后,圣运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最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图片


02

案情溯源:高速项目征地未达协议,房屋被突然拆除

于先生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实施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和于先生始终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事后,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多轮劝说未果的情况下,直接对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强拆前,镇政府未向于先生送达书面催告书,未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也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强拆当日,镇政府安排人员对室内部分物品进行了异地保存,但于先生表示未被告知领取地点,也不清楚搬运过程中有无遗漏或损坏。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还应遵守特别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依法应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拒不交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乡镇政府并不具有直接强制拆除村民住宅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03

圣运律师介入:锁定"三重程序违法",精准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圣运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梳理证据链,夯实原告主体资格与强拆事实。圣运律师指导于先生补充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相关权属证明、自然资源部征地批复打印件等材料。上述材料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于先生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与被告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精准确定被告主体。庭审中镇人民政府自认其为涉案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置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且其工作人员在现场组织拆除、对物品进行搬离保存——这一自认结合征收文件中"各乡(镇)政府为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责任主体"的通常分工,足以认定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三,紧扣《行政强制法》程序条款展开法理论证。圣运律师指出: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即先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再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告知救济途径。本案中,被告既未作出任何书面形式的处理决定,也未履行催告及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仅以"电话通知家属、已核算补偿款、原告拒不配合影响重点项目进度"为由直接强拆,该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圣运律师指导下,于先生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片


04

圣运律师于法庭据理驳斥"已补偿即有权强拆""原告无诉益"抗辩

针对被告抗辩,圣运律师在庭审中系统反驳并得到法院采信: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圣运律师阐明,于先生是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建设人及使用权人,房屋被被告强制拆除,其与强拆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完全具备‌《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资格。被告以"已打款"否定原告资格于法无据——打款是否到账、原告是否认可金额,均不影响原告对强拆行为本身提起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关于"已补偿可强拆"——圣运律师强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拒不交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并未授权乡镇政府可自行强制拆除村民住宅。被告将"补偿款单方核算并存于账户"等同于"已履行补偿职责从而取得强拆权",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先补偿后搬迁是指依法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并保障费用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须申请法院执行,绝不是征收方单方说了算就能动手拆房。

关于起诉期限与程序违法认定——被告强拆行为发生在2023年9月5日,于先生2024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更为核心的是,被告强拆前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书面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强制性规定,强拆行为违法性一目了然。


05

法院裁判: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圣运律师代理意见获采纳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两个关键问题作出认定并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核心意见,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于松现位于禹州市鸿畅镇许家沟村1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禹州市鸿畅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涉及金钱给付时)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06

圣运护航:遇未签协议遭强拆,及时固定证据、诉请确认违法是关键

圣运拆迁律师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若您的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有异议未签订协议,征收实施单位(通常为乡镇政府或项目指挥部)在无任何书面处理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拆或强推,请务必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报警等方式固定强拆现场及实施主体证据(如能看到工作人员制服、车辆标识、现场悬挂项目名称等更佳),并尽快咨询专业圣运征拆律师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

如果您也遇到了土地或房屋被违法强拆强推、征收方久拖不签补偿协议却强行清场、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或附属物清点遗漏等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

图片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